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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能私了吗?

2009-0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单位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出院后,单位一次性给付4万元体恤金,约定该员工以后不再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后该员工又找到单位要求再给付工伤待遇,单位不同意。现法院判决要按工伤支付待遇。单位岂不是要支付两次待遇吗?

  答:工伤待遇是国家为保证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而规定的强制性待遇,工伤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免除,因而实际是无法“私了”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工伤、支付工伤待遇,否则极易发生争议和麻烦。

  对工伤职工而言,因为可能存在复发等情形,因此“私了”可能导致其以后无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只有1年,超过1年,劳动者将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私了”时支付的不是工伤待遇,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作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只支付了部分工伤待遇,法院可以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的部分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