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张某是某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在一次生产事故中受伤。企业领导与他协商给了他1万元的补偿,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写明,张某今后不得就此事再找厂方。
钱领回后,张某一位曾在劳保部门工作过的亲属,劝张某去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于是张某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经鉴定为伤残8级,依此他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议,按工多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待遇。请问,他已按协议拿走了钱,他还能反悔吗?他的仲裁申请能得到支持吗?
旺闯
旺闯: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一方不得自行撕毁。问题是本案中,虽然张某与厂方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的,但此时张某尚未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张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尚不充分,根据《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原则,如张某获得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按工伤确定的补偿金额,则这种协议应属于可撤销协议。根据这个立法原则,仲裁庭应当支持张某的请求,撤销原协议,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张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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