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告把雇用他的工程队、工程队所属的公司、工程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承包人雇请原告建房过程中发生工伤,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由承包人,即工程队的所在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其二,如果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承包人雇请的施工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与工程队的所在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