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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法律关系

2009-02-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已纳人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合法。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有明确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企业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作为劳动者还必须符合实质方面的条件,即作为劳动者必须符合《民则通法》以及《劳动法》关于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允许一些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安全保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工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国家明令禁止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因此童工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包括国外公司、企业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当然,中国境内的企业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的中国工作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应该按照劳动法办理。

  第二,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形成劳动关系的程序来看,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具有法定的条款。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劳动立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是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

  第三,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目前规定来看,我国劳动法仅仅保护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求的,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