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女职工,按照厂里的统一排班,今年3月4日我应该上夜班。我们厂规定的夜班时间是晚上10点30分至次日早上6点30分。我住在距离工厂3公里以外,怕路上不安全,想在天黑前提前赶到厂里,于是当天下午5点钟就离开家,骑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行驶10分钟后,被逆行的摩托车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发生机动车事故时被居住在同村、并在同一厂同样上夜班的同事看见。像这样提前到厂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钱德菊
钱德菊女士:
你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你提前离开家去厂里,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到厂里上班,合情合理;在从家里去厂里的路上被摩托车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实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