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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发现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可否提请行政处理?

2009-0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监督是我国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这一权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为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国家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制度。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特别是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目前,各级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普遍建立这些制度,成立了职能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当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时,均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以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参保单位和劳动者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