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职责。不能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工伤认定中,与认定职工是否为工伤这一事实有关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谓致使证据灭失的,不是指证据材料保管不当,而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证据遗失、销毁等使其证据不再存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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