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伤残情况加剧后,如何计发伤残津贴?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根据规定,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