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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对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规定

2009-01-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对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自理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应包含的内容。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关于划分等级的标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生活自理障碍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了规定。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生活自理障碍在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重新制定,新标准将对原有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即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了伤残评定,例如原来被评为五级伤残,现在伤残程度加重了被重新评定为伤残二级,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调整伤残等级,并确定是否存在生活护理障碍以及障碍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