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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2009-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怎样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既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二是指职工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或者由于暴力其他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从工伤的基本原则出发,工伤应该是指那些因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第三人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被害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情况,例如某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因此怀恨在心,对这一职工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这一职工的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势必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弘扬正气,使那些因工作而受到伤害的人从精神上得到社会的承认,从物质上也应得到保障。二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也可能受到其他意外伤害,例如因地震受到伤害,因施工工地上的建筑物掉落受到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为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