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力、机构未执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或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如何依法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因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问题,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因服务协议的履行、费用结算、监督检查等问题分别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从原因上讲,可能是双方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解决争议,首先应该弄清楚争议的性质是什么。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认定而产生的争议;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执行有关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而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请求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未予答复而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规定记录缴费,请求更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者未予答复而产生的争议,等等,属于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是解决上述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等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