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表姐立晨是某药业公司的临时促销员。该药业公司在某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由商场统一收取货款,其营业员由商场统一发工作牌、服装等,并受商场规章制度的约束。2006年2月16日,药业公司派立晨(未签订劳动合同)到商场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商场口头约定,立晨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药业公司负责支付,她受药业公司及商场的双重管理。同年3月7日,立晨在参加商场组织的“三八”节拔河比赛中,因比赛用绳断裂,跌伤手腕。请问:立晨的情况算不算工伤?谢谢。
张恬
张恬女士:
你表姐立晨虽未与药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立晨在受药业公司委派,进驻商场工作期间,因参加商场组织的庆祝活动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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