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20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没有马上申报工伤。最近在家里摔伤,住院治疗,又提出补办工伤。20多年后还能补办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13日),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原则上不受时效的限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4年11月9日发给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有关问题》,就要求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抓紧处理历史遗留的工伤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