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您好:我妻于2008年3月9日晚上死于她工作13年之久的厂内宿舍,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自杀,厂方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三千元的慰问金,请问除了人道主义,厂方是否有责任.例如:安葬费,子女抚养费等?
答:你好,这样的情是不能得到任何赔偿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更何况你的妻子是晚上在宿舍自杀,自杀时间属于休息时间,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从法律上讲,工厂对你妻子的自杀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