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是原某纺织公司的女工。几年前,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单位与我签订了每年给付一定工伤待遇的协议,此后公司一直是按照协议履行的,双方一直无争议。不久前,公司由一个法人分立为相互独立的三个法人。但在分立过程中,既未安排我到哪里上班,也未明确我原先的工伤待遇由哪个单位继续给付。我先后找了三个企业的负责人,他们都推卸说与已无关。现在我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不知该告哪个单位,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秦仙
秦仙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如何确立企业分立前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问题。选择正确的当事人,是展开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必要前提,否则就可能产生吃力不讨好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该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从来信情况看,原公司在分立时,并未为你确定新的用人单位,你也未到哪个新企业实际上班,故你在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时,可将三个新分立的企业全部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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