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儿子金辉今年29岁,原在苏南某企业工作。2001年春节,他回老家探亲。在走亲戚时,不幸被一汽车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汽车公司后来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一次性地支付了后续医疗费用。三年来,尽管我们一直尽心尽力为儿子找了多家医院治疗,但他的病情一直未见明显好转,不能干体力活,更不能回原单位工作。我儿子是24岁时结婚的,现有一个5岁的小孩。我儿媳妇原在工厂打工,现为照顾我儿子也不外出打工了。由于断了外来收入,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此,我和丈夫找到儿子原工作单位,希望他们能看在我儿子多年来为企业服务的份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他们却说,我儿子并非工伤,给予照顾缺少法律依据,希望我们能想尽办法为儿子治疗,欢迎我儿子看好后再回单位上班,并可以给我儿子调换轻工种。不久前,我儿子被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再回原单位上班的希望彻底破灭。有人认为,根据我儿子这种情况,可以寻求其原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陈大梅
陈大梅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1994年,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此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从来信情况看,你儿子是在回老家探亲过程中因走亲戚被撞伤的,并非在上下班途中被撞,因而不能算作工伤,但在失去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上述规定中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可先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你儿子的病情进行确认。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后,你们可与你儿子原企业再协商一次;如他们仍不同意按规定要求办,则可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要求补偿。如企业继续不予理睬,则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同时,我们要提醒你的是,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条件。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个月内应当提出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