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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期间突发疾病,不治而亡算不算工伤?

2008-09-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在旅行社工作的朋友,在“五一”节期间仍然工作,五月五日那天他在旅行车上突发疾病,不治而亡。他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工伤的情况有哪几种?可不可以对此作一介绍和分析,并具体到我朋友的个例给予解答。

魏众

魏众先生:

  就您所问,我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个别典型案例,现对工伤及相关问题作以下解答。通常所说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致伤、致残、或者死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试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及时进行工伤事故认定。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例如: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全额报销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在工伤医疗期,可领取工伤津贴、需要护理的,按月发放护理费;如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还可领取伤残抚恤金等等。职工因工死亡,则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您信中所述情况表明,您的朋友在“五一”期间仍在工作,并在旅行车上突发疾病,不治而亡。首先,应了解导致突发疾病的原因是否存在《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违章等情形;其次,在排除违法、违章情形后,应确定所述“突发疾病”是不是通常医学意义上认为的突发性疾病,如果不是,也不宜认定为工伤;最后,您朋友是否因工作紧张导致突发疾病死亡,此类情形,均是能否构成工伤的重要因素。

   此外,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突发性疾病与常见病的认定。如果是常见疾病(如高血压),其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实践中也不作工伤处理。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但在适用此规定作比照工伤处理时,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工作岗位是否属特种作业人员,如属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工作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妨碍工作的疾病,否则,因工发生突然死亡,不作工伤处理。三、由于在企业申报工伤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对认定结果表示不满,所以,应该知道,由于申报工伤、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