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落实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巡查制度,漳平市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惩处约束机制,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规定煤矿企业法人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4次,值班矿长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20天的下井巡查。若第一个月未落实的,采取经济处罚,从安保金中罚款,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若第二个月仍未落实的,采取限销措施,产品不得销售;若第三个月还未落实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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