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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全省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007-10-15   来源:甘肃煤监局办公室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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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函[2007]17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7]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全省大型煤矿安全工作,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管局等单位,近期在全省开展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这次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统一纳入全省9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范围,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要求,纳入本次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煤矿为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全省符合条件的煤矿共计17对,其中生产矿井11对、基建矿井6对。

  为保证这次隐患排查工作按期完成、取得实效,制定了《甘肃省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煤监局、省发改委、煤管局组成的甘肃省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这次隐患排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0月10日至10月16日,由企业自查并进行整改;第二阶段从10月16日至10月22日,开展省级督查工作;第三阶段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迎接国家督察。

  为保证这次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甘肃省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管煤矿企业及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各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必须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重大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并加大整改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二是各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必须摸清本单位重大隐患的底子,并记录在案对隐患的整治必须做到责任、资金、人员、措施、预防方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整治,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三是各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要根据主要排查内容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向监察组汇报;四是参加甘肃省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各单位人员要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重大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7]112号)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开展工作,依法办事、不走过场,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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