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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支持煤监机构安全监察

2007-09-17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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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转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报告》,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及省直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煤监机构安全监察意见,抓紧解决煤矿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

  今年8月上旬,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了全省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监察结束后,就存在问题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报告》。省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副省长刘海生同志立即在《报告》上做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各地,督促整改。"

  根据刘海生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省政府安委会迅速制定下发了《转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设备安全监察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省直煤炭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煤监机构安全监察意见。对证照属于《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五款,关于"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规定的,予以停产整顿。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设备的要限期更换,到今年底前不能更换的煤矿企业,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款规定,按重大隐患矿井处理,予以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无能力整改的煤矿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通知》强调,各产煤市(地)政府及省直煤炭企业要全面排查煤矿设备使用情况。对无安全标志的设备要责令立即更换;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煤矿设备、工艺和技术,要责令企业制定计划,尽快更换。对国家煤监机构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责令煤炭企业列入整改时间表,督促煤炭企业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按国家煤监机构规定时限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同时报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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