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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2007-09-17   来源: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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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北煤矿安监局出台了《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煤矿安全评价行为,有效地提高了我省煤矿安全评价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试行办法》规定,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配备15名及以上的专兼职安全评价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至少2人以上具备高级职称,且必须配备采矿、通风、地质、机电和电气技术等相关专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机构在承担煤矿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签订合同且不得随意毁约和变更合同内容,湖北煤矿安监局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试行办法》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恶意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扰乱市场。

  《试行办法》规定由湖北煤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检查和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安全评价业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等。《办法》还规定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煤炭企业接受特定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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