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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建筑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

2007-09-05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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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的函》,函告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把审查发证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切实得到落实。

  《函》告指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对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降低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生产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函》告强调,负责建筑施工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全省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企业取证后的动态变化情况通报省安全监管局。颁证和动态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内颁证的数量、取证企业名称、取证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情况、正在办证企业名单;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原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以及做出其他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函》告要求,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将情况通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通报发证机关,督促发证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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