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业务合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租调查处理条例》释义(十一)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事故调查组要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1.事故调查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如设备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还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等等。
  
  2.文件资料获得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与前边讲的概念一样。这里的“相关文件资料”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保障事故调查组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者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这里的“及时”就是在第一时间内,目的是能对涉嫌犯罪者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既可以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进行移交,也可以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这一规定体现了事故调查工作和刑事责任追究的配合和衔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
  
  事故发生不仅涉及人的操作行为、管理行为等不安全行为,而且会涉及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所以在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往往是确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有效途径和技术支持。本条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1.要不要进行技术鉴定及技术鉴定的范围,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决定。
  
  2.要谁进行技术鉴定由事故调查组委托,不能由事故发生单位决定。
  
  3.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的资质一般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授予。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作出的技术鉴定结果无效。事故调查组也不能委托其进行技术鉴定。
  
  4.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要有代表性、权威性,能得到业内的认可,这里的专家一般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
  
  5.当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事故调查期限,也就是说“自事故发生之曰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包括技术鉴定所用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事故调查不是一项普通的工作,为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高效,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
  
  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不管来自哪个部门和单位,均是事故调查组的一员,除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事故调查组成员爱讲诚信,要公正地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要全面了解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不得偏听偏信,影响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特长,按期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事故调查任务。
  
  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缌、保密。事故调查组成员要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协调行动,听从指挥,同时,要严格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
  
  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