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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 消防组织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的基本任务,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 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施救,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民性的工作。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 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我国从 60 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消防队伍,目前全国共有 10 万余人,承担着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但是,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仅靠现役人员去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显然是不够的。为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解决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措施。

  我国历史上就有多种消防组织形式。南宋我国民间出现了水铺、 冷铺、 义社等群众救火组织。明、清、民国期间, 民间群众救火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一些城市和乡村建立了水会、 水庄、 水局、 救火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义勇救火队、 志愿消防队、救火委员会等群众救火组织。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巡逻护寨、敲锣喊寨等村规民约和有防火性质的民间救火组织。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圣地延安,根据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建立了以民兵为主要成员的群众义务消防队。

  新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同火灾作斗争步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少国营厂矿企业和一些城镇建立起消防组织,成为保卫生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和政府对消防组织建设更加重视, 1957 年 9 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就要求:在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应该根据需要,在城市街道、企业单位、县城、集镇、棉粮仓库、 国营农场和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 逐步建立起义务消防组织,设置一些必要的灭火工具, 以便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和必要时的灭火工作, 为我国厂矿企业和城乡建立消防组织指明了方向。同年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也规定了建立消防组织的原则和办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消防组织形式固定下来。 1984 年的《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留了《消防监督条例》关于消防组织建设的基本内容。 1991 年 11 月召开的全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针对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火灾上升, 消防队伍力量不足的实际,进一步提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思想。 1996 年 7 月,公安部在广东佛山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县办镇办消防队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县办镇办消防队建设的经验,研究和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问题, 明确发展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是我国消防力量发展的方向。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

  一、公安消防队伍。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和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前者组建于建国初期, 当时是由公安消防民警组成。 1965 年公安消防队员实行义务兵役制, 当时为 26000 人, 1976 年中队以下干部转为现役制, 1983 年 1 月中央决定公安消防队伍从上至下统一实行现役制,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公安消防部队警力逐步增加、现共有 10 万余人,各种消防车 8900 多辆,消防艇 10 余艘,消防泵浦 1000 多台,是我国消防力量中的主力军。后者合计约5000 余人。广东深圳市于 1984 年按照特区特办的精神, 在考察了香港作法之后,招收了一批本地和外地青年, 建立了职业制公安消防支队,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人员纳入公安行政编制,授予警衔,享受公安干警待遇。近年来,为缓和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广东、福建、浙江、黑龙江、辽宁、山东等地由地方政府出编,招收一些公安职业民警充实消防队伍。另外,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中的消防工作人员也实行的是职业制。

  二、专职消防队。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县、市、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在一些过去未设现役制消防队的县、市、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当地政府陆续组建了一批专职消防队,队员为合同制,多数是从部队退伍战士或青年农民中招收,集中住宿执勤。每队十几人到二十几人不等,工资随当地收入水平而定。一般装备消防车一至两辆,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训练和指挥。消防经费由县财政拨款或通过集资解决,填补了一些县没有消防队 ( 站 ) 的空白。此外,在有些原来建有现役消防中队的县市,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仅仅一个队( 站 ) 已经不能适应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因此,当地政府自筹新建了一批专职消防队。实行合同制,军事化管理,经费由政府筹集。二是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黑龙江省的大庆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区、 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新疆克拉玛依市、湖北十堰市和辽宁辽阳市宏伟区等地,现有一支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伍。这支队伍原为义务兵役制, 1983 年组建武警部队时,这支队伍由于是企业的编制,未能纳入武警序列,并于 1985 年 6 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建制地退出现役,改为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现除管理干部仍为公安干警外,其队员多改为合同制企业职工。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多年来,我国一些大中型的石化、军工、轻纺、储运以及铁路、港务、林业、民航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专职消防队。近年来, 这支专业消防力量一直保持在 10 万人左右,有消防队 5000 多个,消防车 9000 余辆,为保卫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四是乡镇专职消防队。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地区, 一些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有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 760 多个队, 7200 多人。这支队伍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招用农民合同工或乡镇企业职工,每队一般十几人,配置轻型消防车辆或手抬泵浦。乡镇消防队大多数实行集中住宿, 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建队资金主要由乡镇政府出资和由乡镇企业集资,或者自办企业创收养队。在乡镇消防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治安联防两位一体的队伍。他们既承担消防任务,又协助派出所维护治安。五是保安服务型的消防组织。近年来,一些消防任务较重,但又难以建立专门消防队的企业提出,希望有关部门提供类似保安性质的消防服务。上海、江苏、天津等地方已开始试办消防保安服务组织。他们从社会青年或退伍消防战士中招募人员,经消防专业培训后,向所需用户派出,收取相应的消防保安服务费用。

  三、城乡义务消防队 ( 团 ) 。这是我国传统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全国近1000 余万人。这是一种单位、群众自防自救的组织形式,是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一支最基本的力量,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靠各地政府和全社会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不断壮大国家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方向。从国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看,也是实行多种形式的消防体制。如: 日本是实行地方官办职业队与民间自办消防团相结合的形式,全国现有职业消防员 13 万余人,义务消防团员 98 万余人;美国是大中城市组建职业队, 中小城镇和企业组建专职队和志愿队。现全国有专职消防队员 30 万人, 志愿消防队员 120 万人;德国规定 10 万人以上城市组建职业队, 10 万人以下城镇组建义务队,大企业组建专职队,现全国有职业消防队94 个, 2 . 6 万人, 义务队员 120 万人,企业专职队 2200 个、 8 万人。上述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充分发挥地方和民间办消防的积极性。因此, 消防队 ( 站 ) 普及面广,覆盖率高。如日本的消防队 ( 站 ) 覆盖率占全国市、町、村总数的 83.3 %, 占全国人口的 96 . 4 %, 占全国面积的 86.6 %。因此,本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从而保证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范围,使之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职责以及公安消防队的基本任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