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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损害赔偿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具有快捷、简便的优点,缺点是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应当根据其认定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和协调调解活动,以便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根据《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从财产损失确定之日或受伤人员治疗终结之日或造成死亡人员丧葬办理结束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调解,当事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优点是容易查清事实、分明责任、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缺点是诉讼程序比较严格、诉讼时间较长、诉讼费用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