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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0.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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