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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6830-86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流电力线和交线电气铁道接触网等强电线路,在下列状态或条件下对邻近电信线路(其中包括电信明线与电缆、有线广播明线与电缆以及广播传音电缆)可能产生危险影响的情况*:

  1.1强电线路故障状态

  1.1.1三相对称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一相短路接地。

  1.1.2三相对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电力线两相在不同地点同时短路接地。

  1.1.3三相对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电力线一相短路接地。

  1.1.4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导线短路接地

  1.1.5其他不对称电力线导线短路接地。

  1.2强电线路正常运行状态。

  1.2.1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线路正常运行

  1.2.2其他不对称电力线正常运行。

  1.3强电系统对地短路故障电流引起地电流影响

  由于电力线及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系统在短路故障电流流入及流出大地的区域内产生地电位,而对邻近电信系统(局站接地装置、地下电缆)产生地电流影响。

  2.电感应引起的危险电流容许值

  在三相对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电力线一相短路接地故障,以及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线路和其他不对称电力线正常运行状态下,人体碰触邻近通信导线时,由电感应引起的流经人体的电流容许值为15mA(有效值)。

  3.对电信明线线路由于磁感应引起的危险纵电动势容许值

  3.1强电线路故障状态(不包括1.1.2所述情况)

  3.1.1强电线路为一般电力线或交流电气铁道接触网时,通信导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130V(有效值,下同)。

  3.1.2强电线路为高可靠电力线时**,通信导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650V。

  3.1.3一般在新建强电线路或电信线路时,应以避免电力线路对电信线路产生危险影

  响为主要原则。后建线路在设计过程中,首先采用相应的措施,使通信导线上所产生的危险纵电动势不超过容许值。在审查两线路接近段设计的过程中,当发现感应纵电动势可能超过容许值时,可进一步计算事故状态下的对地电压,使其在各种情况下保证不超过3.1.1

  *电信线路遭受电力线的静电场影响的场强容许值标准,以后另订。

  **高可靠电力线就是按照《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而施工的电力线路,其杆塔和导线的机械强段较一般电力线路高,故障率低,其故障切除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小于0.2s,绝不能超过0.5s。和3.1.2中规定的容许值。

  3.2强电线路正常运行状态

  通信导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60V。

  4.对于电缆电信线路由于磁感应引起的危险纵电动势容许值

  4.1强电线路故障状态

  4.1.1电缆两端有变压器、电缆一端的变压器所有线路绕组通过低电阻与护套连接,或所有电缆心线终端都装有避雷器时。

  4.1.1.1对于无远距离供电的电缆线路,电缆心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电缆直流试验电压的百分之六十,或交流试验电压的百分之八十五,即

  

  式中E--纵电动势容许值, V;

  Uzs--电缆直流试验电压,V;

  Ujs--电缆交流试验电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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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2  对于按“导线━大地”制直流远距离供电的电缆线路,电缆心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

  

  式中  Uy--远供电压,V。

  4.1.1.3  对于按“导线一导线”制直流远距离供电,而中心点接地的电缆线路,电缆心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

  

  4.1.2电缆终端无变压器、电缆一端变压器所有线路绕组均不与护套连接或所有心线终端均未装避雷器时。

  电缆心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3.1中所规定的数值。

  4.2强电线路正常运行状态

  电缆心线上的纵电动势容许值为60V*。

  4.3强电系统产生地电流影响时,在心线间、心线和护套间、护套和大地间、心线和大地间所形成的电位差值,以及电信局站接地装置上的电位升的容许值,应符合4.1中的规定。

  4.4强电系统对电信线路同时产生磁感应和地电流两种影响时,影响结果应进行向量相加,相加后的数值要符合4.1中的规定。

  5.防护措施

  如果纵电动势和对地电压值超过规定的容许值时,可依次考虑采取下列经济有效的保

  *铁道部所属电信电缆心线上由电气铁道接触网正常运行时引起的纵电动势的容许值,在报话工作条件许可并采取特别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超过60V,其具体数值由铁道部自订.

  护措施,使之不超过容许值,以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1在强电线路方面:

  5.1.1选择强电线路径时,应与电信线路保持合理的间距。

  5.1.2增加屏蔽(如改良架空地线,增设屏蔽线等)。

  5.1.3限制短路电流(如减少中性点接地总数、中性点经电阻或电抗接地等)。

  5.1.4迅速切断故障电流。

  5.2在电信线路方面:

  5.2.1加大电信线路和强电线路之间的距离,迁移电信线路。

  5.2.2将架空明线改为电缆,将非屏蔽架空电缆改为屏蔽电缆,将电缆放入钢管。

  5.2.3采用光纤电缆。

  5.2.4增设增音站。

  5.2.5加装中和变压器、屏蔽变压器和绝缘变压器。

  5.2.6加装充气放电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提出。

  本标准由邮电部电信传输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相庐、马晨、许琴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