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业务合作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

  3.1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 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 安全技术要求

  4.1.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4.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4.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4.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4.1.9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4.1.10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4.1.11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4.1.12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4.1.13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1.14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1.15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4.1.16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4.1.17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4.1.18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1.19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4.1.20 各类厂内特种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4.2 安全管理

  4.2.1 各单位加强对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

  4.2.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4.2.3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自查记录;

  3.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4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厂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及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2.5 厂内特种车辆牌照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设计、监制和发放。

  4.2.6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

  4.3特种车辆人员管理

  4.3.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发证单位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4.3.4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要建立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对达到要求的人员给予收回证件。

  4.4 驾驶特种车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特种车司机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司机带领辅导实习3~6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评价合格后,出具员工能力评价合格证书,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4.4.2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4.4坐式电瓶车驾驶室内只许坐两人,车厢内只能乘坐随车人员1人,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4.4.5特种车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针对作业环境制定出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实施。

  4.4.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4.4.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