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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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