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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30批准    199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199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1984)以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生产实际需要制订的煤炭行业标准。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应以本标准为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景海。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探放水的原则,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探水钻孔布置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的矿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部  (1992)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煤炭工业部  (1984)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煤炭工业部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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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探放水原则  

  “每一个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3.1  3.1、3.5、3.6、3.7、3.8各条分别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的一、五、六、七、九款的规定执行。  

  3.2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并有出水征兆时。  

  3.3  接近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带或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3.4  打开防水隔离煤柱前。  

  4  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  

  探放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  

  4.2  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  

  4.3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  

  4.4  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  

  4.5  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  

  4.6  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  

  4.7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  

  4.8  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  

  4.9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  

  4.10  钻窝设计、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5  探水线确定  

  5.1  一般应沿老空积水线或老空边界平行外推60~150m,定为老空的探水线。  

  5.2  用式(1)求得a值确定的界线,定为探放含水层水、断层水的探水线。 

  式中:a——巷道迎头或侧帮至含水层、含水构造之间的安全隔水岩柱(或煤层)宽度,m;  

  A——安全系数(2~5);  

  L——巷道的跨度(宽或高取其大者),m;  

  P——煤、岩层承受的静水压力,MPa;  

  Kp——隔水岩层(或煤层)的抗拉强度,MPa。  

  5.3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水压大于2MPa时应按每增加0.1 MPa增加0.5~1 m。  

  5.4  一般应以可能出水的老钻孔开孔点为圆心,按式(1)求出a值作半径画圆;或在老钻孔偏斜方位的范围打探水孔时,应以老钻孔水平偏斜距与d值之和为半径画圆,上述两个圆的圆周线即探水线。  

  6  探放水钻孔布置  

  6.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6.1.1  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6.1.2  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6.1.3  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一般不得小于10~20m。亦可用式(1)计算。  

  6.1.4  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6.1.5  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6.2  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6.3  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6.4  沿岩层探放强含水层水、断层水或陷落柱水,其超前距可按附录A表A1经验值选定。  

  6.5  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6.6  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必要时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17条五、六两款的规定执行。   

  7  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7.1  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7.1.1  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7.1.2  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7.1.3  孔口管插入孔内长度,一般可按附录A表1的经验值选定。  

  7.1.4  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7.2  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7.3  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7.4  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7.5  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8  安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8.1  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8.2  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8.3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8.4  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8.5  按预计流量修建排水沟,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8.6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8.7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9  探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9.1  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9.2  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9.3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4  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9.5  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9.5.1  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9.5.2  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9.6  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9.7  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9.8  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9  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9.10  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0  放水的技术要求  

  10.1  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10.2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8条规定执行。  

  10.3  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10.4  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11  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1.1  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11.2  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11.3  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11.4  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11.5  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11.6  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11.7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  

  11.8  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11.9  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1.10  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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