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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0-2000

  备案号:J44-200                               D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力 行 业 标 准
 
  
  P                      DL/T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2000-11-03发布                200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时,在表注中提示。
    
  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号文《 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42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进行了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21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
  
  本次修编,未对DL5000-1994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
    
  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21世纪电力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
    
  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50MW及100MW凝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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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总 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条文说明)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条文说明)
  
  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条文说明)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条文说明)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条文说明)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3.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
  
  3.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3.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条文说明)
    
  3.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厂 址 选 择
    
  4.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4.0.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农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条文说明)
  
  4.0.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4.0.4 选择发电厂厂址场地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和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条文说明)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4.0.6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 位于地震基本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6度时取0.05g; 7度时取0.10g; 8度时取0.20g; 9度时取0.40g。(条文说明)
  
  4.0.8 址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4.0.10 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4.0.11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条文说明)
  
  4.0.12 对采用铁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对采用水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采用公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可能性。
  
  4.0.13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达到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20年左右的灰渣量的要求。贮灰场应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的10年左右的灰渣量。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灰场征地年限可适当减少。
  
  4.0.14 选择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系统的出线条件。
  
  4.0.15发电厂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条文说明)
  
  4.0.16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的相互影响。
  
  4.0.17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需要选择电厂生活区时,其位置应考虑职工生活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
  
  4.0.18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环境保护文件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则除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5 总体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5.1.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优化,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条文说明)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
    
  5.1.3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流程合理;
    
  2 交通运输方便;
    
  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 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条文说明)
    
  5.1.4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设施区、生活区、施工区等。
    
  2 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
    
  3 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4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厂区、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种草。厂区绿地率宜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15%,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扩大厂区占地面积。
    
  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条文说明)
    
  5.1.5 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5.1.5-1、5.1.5-2~5.1.5-3的规定执行。
    
  5.2 厂区规划
    
  5.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的用地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条文说明)
    
  5.2.2 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城镇方向。
    
  对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主厂房的朝向应考虑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凝汽器散热的影响。
    
  2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综合考虑。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4 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供氢站、供油和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或形成独立的区域。  
  
  6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7 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使人流与货流分开。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条文说明)
    
  5.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表5.2.3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层、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11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绝缘子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安装工艺确定。
    
  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或40m~50m,机组容量为125MW 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者取大值。
    
  13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4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和12m。
    
  15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16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7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18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9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小于3.75m。(条文说明)
    
  5.2.4 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铁路专用线的厂内配线,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配线应根据规划容量时的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等确定。
    
  5.2.5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和厂内运煤设施等统筹安排。
    
  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交通部部标《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配合。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条文说明)
    
  5.2.6 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5.2.7 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
    
  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和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道路或消防车通道。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道路。
    
  5.2.8 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或采用7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3.5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依靠水路运输,并建有重件码头的大型发电厂,从重件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之间的道路的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方式合理确定,其宽度宜采用6m~7m。(条文说明)
    
  5.2.9 厂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5.2.10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
    
  5.2.11 屋外配电装置、油罐区等应设有围栅。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供氢站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米。
    
  5.2.12 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
    
  2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的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
    
  3 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用最少,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4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 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条文说明)
    
  5.2.13 当厂区自然地形的高差大于3%时,可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条文说明)
    
  5.2.14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窨井内,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在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2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排水设施。
    
  3 煤场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措施。
    
  5.2.15 生产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0m~300mm,并应根据地质条件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条文说明)
    
  5.2.16 厂区内的主要管架、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架、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一般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5.2.17 架空管线及地下管线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程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 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 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 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距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
    
  5.2.19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或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沟施工的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综合管架。
    
  2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地下敷设。
    
  3 氢气管、煤气管、压缩空气管、氧气管、点火油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有条件时除灰管宜按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 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地沟、排管、隧道或架空敷设。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5.3 厂区外部规划
    
  5.3.1 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条文说明)
    
  5.3.2 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专用线应从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且应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能力,不过多增加接轨站的改建费用。
    
  大型发电厂在选厂阶段应研究和落实专用线接轨可能性及合理性。
   
  发电厂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送重取空的货物交接方式。发电厂不宜设置厂前交接站。
    
  在严寒地区,当来煤通过国家铁路干线且煤车需要解冻时,可设厂前站进行车辆交接。
    
  2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建设费用、建成后的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保证码头与发电厂厂区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 当发电厂为矿口电厂,并主要由电厂附近的煤矿供煤时,可采用公路及公路铁路联合运输或长皮带运输方式,通过方案比选,优化确定。
    
  4 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与通向城镇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还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3.5m;连接生活区的道路宽度宜为7m,困难情况下也可为6m,并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条文说明)
    
  5.3.3 发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条件、环保要求和本期与扩建的关系等,通过方案比选,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做好取、排水建筑物和岸边(或中央)水泵房的布置及循环水管(或沟)的路径选择。
    
  2 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做好厂外水源(或集水池)和补给水泵房的布点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 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4 考虑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5.3.4 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条文说明)
    
  5.3.5 厂外灰渣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灰场宜靠近发电厂,利用附近的山谷、洼地、海涂、滩地、塌陷区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2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布置防排洪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坝址附近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并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3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设计中应结合当地规划的防洪能力综合研究确定。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滩地时,应考虑灰堤修筑后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
    
  4灰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注意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5当采用火车、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铁路、公路或河道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 远离厂区的灰渣泵房和中间泵房应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生活和卫生设施。
    
  5.3.6 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力求避免交叉。出线走廊宜规划到城镇或工业规划区以外。对受高电压影响区内的重要设施,应取得沿线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220kV及以上的屋外配电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或在系统中布局有利时,可脱离厂区布置。(条文说明)
    
  5.3.7 厂外供热管线应合理规划,并注意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厂外架空热网管道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
    
  5.3.8 发电厂的生活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的原则进行规划。
    
  位于城镇或工矿区附近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的规划进行设置,当条件允许时,电厂宜优先考虑购买商品房,不设电厂生活区;远离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的发电厂,当单独设立生活区时,生活区距厂区不宜过远,但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隔离地带。
    
  生活区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一次规划,分期建成。(条文说明)
    
  5.3.9 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省用地。
    
  2 应按施工流程的要求妥善安排施工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置场、施工作业场所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干线路径。
    
  3 施工场地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置,施工道路宜结合永久设施修建。
    
  4 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5施工场地和通道的布置应减少对生产的干扰,特别是在部分机组投产后,应能有利生产,方便施工。
    
  6施工临时建筑的布置不应影响发电厂的扩建。(条文说明)
    
  6 主厂房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发电厂主厂房布置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为发电厂的安全运行、检修维护创造良好的条件。
  
  6.1.2 发电厂主厂房布置应为运行检修及施工安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厂房内的空气质量、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备布置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防冻等有关要求。主厂房布置还应为便利施工创造条件。
  
  6.1.3 主厂房及其内部的设施、表盘、管道和平台扶梯等的色调应柔和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全厂或分区统一。
  
  6.1.4 在满足工艺要求及便于检修的前提下,可采用两种及以上规格的柱距。对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厂房柱距、跨度和层高宜考虑模数的要求。(条文说明)
  
  6.1.5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考虑扩建条件。
  
  6.1.6 主厂房布置应注意到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的影响,合理安排。
    
  如工期要求有二台及以上机组同时施工时,主厂房布置应具有平行连续施工的条件。(条文说明)
    
  6.2 布置形式
    
  6.2.1 常规的主厂房宜按锅炉房、煤仓间、除氧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汽机房的顺序布置,其主要尺寸不宜超过同类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的尺寸。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在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既能控制工程造价又有利运行检修和施工新的布置形式。
    
  主厂房的可比建筑容积不应超过同类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的数据。(条文说明)
  
  6.2.2 当汽机房(或除氧间)与锅炉房(或煤仓间)采用相同柱距时,汽机房(或除氧间)与锅炉房(或煤仓间)之间不应脱开布置(即设单排柱)。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汽机房(或除氧间)与锅炉房(或煤仓间)采用不同柱距时,汽机房(或除氧间)与锅炉房(或煤仓间)之间可脱开布置(即设双排柱)。
  
  汽机房(或除氧间)与锅炉房(或煤仓间)之间应设置隔墙。(条文说明)
  
  6.2.3 热网加热站宜布置在主厂房内。对选用大型卧式热网加热器的加热站,在非严寒地区可采用露天布置。(条文说明)
    
  6.3 锅炉房布置
    
  6.3.1 在非严寒地区,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当采用塔式锅炉时,宜采用紧身罩封闭;对非塔式锅炉应根据设备特点及工程具体情况采用紧身罩或屋内式布置。在气候条件适宜地区,对密封良好的锅炉也可采用炉顶不设小室和防雨罩的布置方式。(条文说明)
  
  6.3.2 当锅炉为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应要求锅炉厂提供适合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即锅炉本体及其附属系统和管道应有防雨、防冻、防腐、承受风压和减少热损失等措施。
  
  6.3.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大容量锅炉,宜采用岛式布置,即锅炉运转层不设大平台。当给煤机在炉膛周围布置时,宜设给煤机层大平台。当锅炉本体的下部或布置于锅炉房底层的附属设备不适宜露天布置或有其它要求时,运转层以下可采用封闭的形式。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当需要在运转层上设置炉前操作区时,可采用低封闭方式。
    
  炉前空间在满足设备及管道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压缩。在有条件时可采用炉前柱与煤仓间柱合并的布置方式。(条文说明)
  
  6.3.4 锅炉主要辅助设备的露天布置原则如下:
    
  除尘设备应采用露天布置,干式除尘设备灰斗应有防结露措施。
    
  在非严寒地区,锅炉的吸风机宜采用露天布置。当锅炉为岛式露天布置时 ,送风机、一次风机也宜采用露天布置。露天布置的辅机,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型式。
    
  6.4 煤仓间布置
    
  6.4.1 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决定。为运行维护方便,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条文说明)
  
  6.4.2 煤仓间煤仓层的标高,应按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要求决定。带式输送机两侧,应有必要的运行通道。煤仓层内应考虑必要的通风除尘装置的布置、清洁地面的设施及地面排水。带式输送机头部应设检修起吊设施。
  
  6.4.3 锅炉原煤仓及煤粉仓的储煤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应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
  
  
  对于贮仓式制粉系统,煤粉仓的有效贮煤粉量应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2h以上的耗粉量。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应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
  
  
  为实现输煤系统二班制运行,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有效贮煤量或贮仓式制粉系统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可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10h以上的耗煤量考虑。(条文说明)
  
  6.4.4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容量锅炉的原煤仓宜采用钢结构的圆筒仓型,其内壁应光滑耐磨。原煤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流动顺畅,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2 在严寒地区,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3 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大容量锅炉的钢质原煤仓可设置煤量测量装置。(条文说明)
 
  6.4.5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条文说明)
    
  6.5 除氧间布置
    
  6.5.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条文说明)
  
  6.5.2 300MW及以上机组的卧式加热器、汽动给水泵的前置泵以及启动和备用的电动给水泵等,如条件合适(包括检修措施),宜布置在除氧间内。
    
  对其它情况,如条件合适,可在除氧间内布置部分或全部厂用配电装置,并考虑照明、防尘和通风。(条文说明)
    
  6.6 汽机房布置
    
  6.6.1 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纵向顺列布置,如条件合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横向布置。
    
  200MW以下机组,采用纵向顺列或横向布置,宜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通过论证比较决定。
    
  采用直接空冷方式的机组,宜采用纵向顺序布置。(条文说明)
  
  6.6.2 300MW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运转层宜采用大平台布置形式。采用大平台布置时,应考虑汽机房的自然通风、排热、排湿及吊物的要求。
    
  200MW机组采用大平台布置或岛式布置,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通过论证比较确定。
  
  对125MW及以下机组宜采用岛式布置。(条文说明)
  
  6.6.3 对300MW及以上机组,若拖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主凝汽器时,则汽动给水泵宜布置在汽机房运转层上,也可布置在汽机房B列柱侧底层或除氧间底层。
    
  当汽轮发电机采用电动给水泵时,给水泵可布置在汽机房底层或除氧间底层。如条件合适,给水泵也可半高位布置。(条文说明)
  
  6.6.4 大容量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条文说明)
  
  6.6.5 大容量机组纵向布置时,循环水泵不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凝汽器胶球清洗装置宜布置在凝汽器旁。
  
  当采用带混合式凝汽器的间接空冷系统时,循环水泵和水轮机宜布置在汽机房内或靠近汽机房处。(条文说明)
  
  6.6.6 凝结水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主厂房内的适当位置,也可布置于靠近主厂房的其它位置。(条文说明)

  6.7 集中控制楼和单元控制室
  
  6.7.1 对纵向布置的大容量汽轮发电机组,集中控制楼宜两台机组合用一个,宜布置在两炉之间。如条件合适,集中控制楼应伸入除氧煤仓间内。集中控制楼经论证合理时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个。单元控制室可布置在独立的集中控制楼内,也可布置在除氧间或煤仓间的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条文说明)
  
  6.7.2 集中控制楼和单元控制室内的设备、表盘及活动空间,布置应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单元控制室内的布置形式应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选择。不宜为布置与控制室无关的设备和按排过多的生活设施而扩大集中控制楼的面积。(条文说明)
  
  6.7.3 单元控制室的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其净空高度不小于3.2m。单元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水、防振和防噪音的措施。
    
  单元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
    
  单元控制室应设整体防水顶盖。(条文说明)
  
  6.7.4 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6.8 维护检修
    
  6.8.1 检修场和检修工具放置场所应设置在汽机房的适当位置。
    
  当汽机房运转层采用大平台布置时,每两台机组宜设置一个零米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可按大件吊装及汽轮机翻缸的需要确定。
    
  当汽轮机采用岛式布置时,200MW及以下机组,每2至4台机组宜设置一个零米检修场;300MW及以上机组,每2台机组宜设置一个零米检修场。至于安装场地的设置,应根据设备进入汽机房的位置确定,并应尽量与零米检修场合并考虑。(条文说明)
  
  6.8.2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125 MW~200MW机组装机在四台及以上时,300MW及以上机组装机在二台及以上时,可装设二台起重量相同的桥式起重机;
    
  2 桥式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起吊的最重件(不包括发电机静子)选择;
    
  3 桥式起重机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的起吊高度确定。(条文说明)
  
  6.8.3 主厂房内各主、辅机应有必要的检修空间、安放场地和运输通道。主厂房底层的纵向通道宜贯穿直通,并在其两端设置大门。另外在汽机房零米层中间检修场靠A列柱处也宜设置大门,并与厂区道路相连通。当主变压器在汽机房内检修时,还应满足主变压器运输和吊壳的需要。
    
  在主厂房内还应设置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6.8.4 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按下列要求:
    
  1 对于220 t/h锅炉,每四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2 对于410 t/h~420t/h 锅炉,每二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3 对于670 t/h 锅炉,当相邻两台锅炉相隔较远时,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相隔较近时,每两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4 1000 t/h 及以上锅炉,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5 电梯的型式宜为客货两用,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1 m/s;电梯应能在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6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和锅炉之间靠近炉前一侧。(条文说明)
  
  6.8.5 主厂房内除桥式起重机能起吊的设备以外,还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 对于起重量为1t及以上的设备、需要检修的管件和阀门,宜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2 对于起重量为3t及以上的并经常使用的起吊设备,宜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3 对于起重量为10t及以上的起吊设备应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4 主厂房内,在不便设置固定维护检修平台和固定起吊设施的地方,可设置移动升降设施;
    
  5 露天布置的设备可根据周围的条件设置移动或固定式起吊设施。 (条文说明)
  
  6.8.6 主厂房内应设置必要的起吊孔及相应的起吊设施:
    
  1 在锅炉房内,应有将物件从零米提升至炉顶平台的电动起吊装置和起吊孔,其起重量为1t~3 t;
    
  2 在煤仓间固定端应有自底层至煤仓层的起吊孔,并设置起吊设施。(条文说明)
    
  6.9 综合设施要求
    
  6.9.1 大容量机组的主厂房宜不设或少设地下管沟和电缆通道。底层的排水可采用地漏经排水管网至集水井的方式。工业水排水管可采用压力管道架空或直埋的方式。
    
  对于必须设置沟道的地段宜避免交叉,并应防止积水。
    
  大容量机组的汽机房不宜设置全地下室。当汽机房零米层设备较多、地下水位不高,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根据具体布置的需要,也可考虑设置局部地下室。地下室布置应满足交通、排水、防潮、通风、照明等要求。(条文说明)
  
  6.9.2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架空托架走廊应与主厂房内主要设备和管道的布置统一考虑,并宜避开易遭受火灾的地段。    架空托架的路径和布置应使电缆的用量最少,且便于施工和正常维护,并应整齐美观。
    
  电缆隧道严禁作为其它管沟的排水通路。当电缆隧道与其它管沟交叉时,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6.9.3 主厂房的开窗面积应由建筑专业与有关工艺专业协调,结合通风、采光、采暖、节能、便于擦窗以及建筑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确定。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玻璃窗。(条文说明)
  
  6.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1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条文说明)
  
  6.9.5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
    
  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条文说明)
  
  6.9.6 采用单元式布置的大容量机组,其主厂房的主体结构宜按单元划分。纵向伸缩缝宜布置在两单元之间。(条文说明)
  
  6.9.7 主要阀门、挡板及其执行机构应能正常操作和维修方便,必要时应设置操作、维修平台。
  
  6.9.8 炉内加药、给水加药和汽水取样装置,应设在主厂房内接近加药、取样点的适当位置。加药装置所需药品的仓库可设在加药装置附近的底层。
    
  7  运煤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以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条文说明)
    
  7.1.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7.2  卸煤装置
    
  7.2.1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
    
  1  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
    
  2  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
    
  3  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条文说明)
    
  7.2.2  建在矿区的发电厂,其厂外运输方式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式底开车运煤。
    
  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的长度应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统的缓冲容量和调车方式等条件确定。当条件适合时,可按短卸煤沟设计,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出力相配合。当采用缝式煤槽分组停卸时,卸煤槽的有效长度可根据第7.2.1条确定。底开车的备用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小于15%。(条文说明)   
  
  7.2.3  螺旋卸车机和缝式煤槽的卸煤装置宜用于容量不超过600MW或耗煤量不大于350t/h的发电厂。
    
  7.2.4  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设有一台备用。
    
  7.2.5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 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耗煤量在350 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二台翻车机。
    
  当发电厂燃用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
    
  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米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
    
  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条文说明)
    
  7.2.6  严寒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当铁路来煤冻结严重而难以卸车时,可设置解冻设施,但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提出设置解冻设施的专题报告进行论证。(条文说明)
    
  7.2.7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二台。
    
  大型码头的卸船机械宜采用桥式抓斗绳索牵引式卸船机。
    
  接卸万吨级以上非自卸船的煤码头应配备清仓机械。
    
  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或自卸船工艺系统。(条文说明)
    
  7.2.8  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不宜采用在斗轮式和抓斗式煤场的煤堆上卸车的方式。部分燃煤由公路运输的发电厂,铁路卸煤设施的规模应结合公路受煤设施的能力综合考虑,适当调整。
    
  1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采用抓斗式起重机、装载机和推煤机等作为清理受煤站货位的设备。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简易卸车机械;
    
  受煤站内采用地下受煤斗输出,其输出系统宜与煤场共用;
    
  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30×104t至60×104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或浅缝式煤槽布置方式;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
    
  受煤站的输出系统宜尽量与煤场共用;
    
  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在60×104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当燃煤以载重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应设置汽车卸车机。(条文说明)
    
  7.3  带式输送机系统
    
  7.3.1  进入锅炉房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双路系统,并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每路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150%。(条文说明)
    
  7.3.2  运煤带式输送机斜升倾角宜采用16°,不应大于18°。
    
  7.3.3  运煤带式输送机的栈桥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可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也可采用露天式;在其他地区可采用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
    
  采用露天式栈桥时,运煤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护罩。
    
  运煤带式输送机栈桥(隧道)的通道尺寸,按下列要求确定:
    
  1  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2  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
    
  3  带宽800mm及以下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2m;
    
  4  带宽1000mm及以上的栈桥净高不应小于2.5m;
    
  5  地下带式输送机的隧道净高不应小于2.5m;
    
  6  煤仓层带式输送机采用双滚筒卸煤车时,卸煤车行驶时两侧通道净空不应小于0.8m,卸煤车距离柱边净空不应小于0.6m;卸煤车通过处的走廊净高应满足卸煤车运行检修的需要。
    
  7.3.4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条文说明) 7.3.5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卸煤时煤尘飞扬的密封措施。
    
  7.3.6  露天水平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刮水设施。
    
  7.4  贮煤场及其设备
    
  7.4.1  贮煤场的容量和煤贮存设施,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距、气象条件、煤种及煤质、发电厂容量和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等因素统一考虑。 贮煤场的设计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或水路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应不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宜为全厂20d的耗煤量; 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褐煤煤场容量宜不大于全厂10d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全厂15d的耗煤量; 2  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容量应不小于全厂5d的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也可不设贮煤场; 当发电厂以汽车运输为唯一来煤方式时,贮煤场容量还应大于汽车运输可能的最大连续中断天数的耗煤量; 3  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应不小于3d的耗煤量;计算贮煤场总容量时,应包括干煤贮存设施的容量。(条文说明) 7.4.2  当电网内有必要结合新建或扩建工程来扩大贮煤能力,设置区域性煤场时,应有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7.4.3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不宜设备用;当初期采用一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备用设施;
    
  对采用翻车机、自卸式底开车短煤沟卸煤装置或水路来煤的大型发电厂,在系统中应结合煤场设备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缓冲设施;
    
  2  作为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额定出力之和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不设备用;但在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取煤机械(如推煤机等);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之和也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
    
  7.4.4  推煤机等煤场辅助设备的数量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确定。
    
  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作为混煤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2  作为运煤系统的缓冲设施,此时宜与单台斗轮式堆取料机相配合,成为斗轮式堆取料机的备用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3  城市供热电厂,由于场地狭窄或环境要求较高,没有条件或不允许设置露天煤场时,可设置筒仓;筒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全厂7d的耗煤量。(条文说明)
    
  7.5  混煤设施
    
  7.5.1  设计煤种为多种煤且需混煤的发电厂,应设置混煤设施。
    
  7.6  筛、碎煤设备
    
  7.6.1  运煤系统的筛、碎煤设备宜采用单级。经筛、碎后的煤块大小应适合磨煤机的需要,粒径不宜大于30mm。
    
  7.7  控制方式
    
  7.7.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宜采用程序控制,并应设有控制室。运煤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应有自动联锁和信号装置,并装设必要的调度通信设备及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8  运煤辅助设施
    
  7.8.1  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应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电磁除铁器。当采用中速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或两级电磁除铁器。
    
  从煤流中分离出的铁件应有集中排弃至地面的设施。
    
  当需要且有条件时,在第一个转运站处宜设置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处理设施。(条文说明)
    
  7.8.2  新建发电厂应装设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扩建工程有条件时也应装设。
    
  在运煤系统中,对入厂煤和入炉煤的计量装置应有校验手段。当铁路来煤装有轨道衡、或公路来煤装有汽车衡时,入厂煤可不设实物校验装置。(条文说明)
    
  7.8.3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中对入炉煤应装设机械连续取样装置。有条件时宜设置入厂煤机械取样装置。(条文说明)
    
  7.8.4  运煤系统中的受煤斗和落煤管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矩形受煤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并应满足壁面与水平面交角不小于60°;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圆形筒仓底部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煤斗内壁倾斜表面宜衬光滑、耐磨材料;
    
  2  落煤管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60°;当受条件限制,倾角不能达到60°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粘结性等条件,采用消除堵煤的措施,如装设振动器等,但此时落煤管的倾角也不应小于55°;
    
  3  煤斗出口的截面应尽量放大;运煤系统布置时应尽量减少落煤管的落差并避免转弯;落煤管的承煤面应采取防磨措施。
    
  7.8.5  为方便运煤设备的维护检修,应有必要的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
    
  7.8.6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清扫应采用水冲洗或真空清扫。当采用水冲洗时,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
    
  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8.  锅炉设备及系统
    
  8.1  锅炉设备
    
  8.1.1  发电厂锅炉的型式、台数和容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锅炉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SD268-198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的规定。
    
  锅炉设备的型式必须适应燃用煤种的煤质特性及现行规定中的煤质允许变化范围。对燃煤及其灰分应进行物理、化学试验与分析,取得煤质的常规特性数据和非常规特性数据。
    
  2  中间再热机组宜一机配一炉。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宜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时的进汽量相匹配。
    
  3  对装有非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且主蒸汽采用母管制系统的发电厂,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包括可利用的其它可靠热源)应满足:
    
  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此时,可降低部分发电出力。
    
  4  装有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对外供热能力的选择,应连同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能力一并考虑;当一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若不能满足上述第3款的要求,不足部分依靠同一热网其它热源解决。(条文说明)
    
  8.1.2  大容量机组锅炉过热器出口至汽轮机进口的压降宜为汽轮机额定进汽压力的5%;过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对于亚临界及以下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3℃;对于超临界参数机组宜比汽轮机额定进汽温度高5℃。冷段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热段再热蒸汽管道额定工况下的压力降宜分别为汽轮机额定工况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5%~2.0%,5%,3.5%~3.0%;再热器出口额定蒸汽温度比汽轮机中压缸额定进汽温度宜高2℃。
    
  8.1.3  锅炉燃烧制粉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应与锅炉本体设计及锅炉安全保护监控系统相适应,并必须符合DL43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的规定。(条文说明)
    
  8.2  煤粉制备
    
  8.2.1  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型式应根据煤种的煤质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对于大容量机组在煤种适宜时,宜优先选用中速磨煤机;
    
  燃用高水分、磨损性不强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燃用低挥发分贫煤、无烟煤或磨损性很强的煤种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对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且易爆烟煤等煤种,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2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风扇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除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设施;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系统;
    
  当采用常规钢球磨煤机制粉设备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条文说明)
    
  8.2.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当采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设备用磨煤机;
    
  200MW及以上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宜不少于四台,200MW以下锅炉装设的中速磨煤机宜不少于三台,其中一台备用。
    
  2  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不宜设备用磨煤机。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宜不少于二台。
    
  3 每台锅炉装设的风扇磨煤机宜不少于三台,其中一台备用。
    
  4 当每台锅炉正常运行的风扇磨煤机为六台及以上时,可有一台运行备用和一台检修备用。
    
  5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应有备用裕量:
    
  1) 对高、中速磨煤机,在磨制设计煤种时,除备用外的磨煤机总出力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0%,在磨制校核煤种时,全部磨煤机按检修前状态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
    
  2) 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磨煤机总出力在磨制设计煤种时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煤消耗量的115% ;在磨制校核煤种时,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燃煤消耗量;当其中一台磨煤机单侧运行时,磨煤机的连续总出力宜满足汽轮机额定工况时的要求;
    
  3) 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对中速磨煤机和风扇磨煤机按磨损中后期出力考虑;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宜按制造厂推荐的钢球装载量取用。(条文说明)
    
  8.2.3  钢球磨煤机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和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台数不少于二台,不设备用。
    
  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大型磨煤机在最佳钢球装载量下)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5%,在磨制校核煤种时,亦应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
    
  当一台磨煤机停止运行时,其余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应能满足锅炉不投油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必要时可经输粉机由邻炉来粉。(条文说明)
    
  8.2.4  给煤机的型式、台数和出力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量调节性能、运行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选择给煤机。正压直吹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及承压能力,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给煤机亦应有较好的密闭性以减少漏风。
    
  1) 对采用高速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可计量的刮板式给煤机;
    
  2) 对采用中速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称重式皮带给煤机;
    
  3) 对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刮板式给煤机;
    
  4) 对采用钢球磨煤机的贮仓式制粉系统,宜选用刮板式给煤机或皮带式给煤机;小容量机组也可选用振动式给煤机。
    
  2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匹配。配置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机组,一台磨煤机应配2台给煤机。
    
  3 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振动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最大计算出力的120%;
    
  2) 对配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给煤机,其单台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单侧运行时的计算出力;
    
  3)其它型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应不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 (条文说明)
    
  8.2.5  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给粉机的台数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接口数相同;对分配性能良好的双联式给粉机,也可一台给粉机接两根一次风管。
    
  2 每台给粉机的最大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设计出力的130%。 (条文说明)
    
  8.2.6  贮仓式制粉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输粉设施。输粉设备可选用链式输粉机或质量可靠的其它型式的输粉机,其设置原则和容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每台锅炉采用二台磨煤机时,相邻两台锅炉间的煤粉仓可采用输粉机连通方式;
    
  2 每台锅炉采用四台磨煤机及二个煤粉仓时,可采用输粉机连通同一台炉相邻的两个煤粉仓或两炉间相邻的两个煤粉仓;
    
  3 输粉机的容量,应不小于相连磨煤机中最大一台磨煤机的计算出力;
    
  4 当输粉机长度超过40m时,宜采用双端驱动;
    
  5 输粉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6 当采取合适布置方式,使细粉分离器落粉管能向同一台炉相邻的两个煤粉仓或两炉间相邻的两个煤粉仓直接供粉时,可不设输粉设备。
    
  对高挥发分烟煤和褐煤,不宜设输粉设备。 (条文说明)
    
  8.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条文说明)
    
  8.2.8  一次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或热风送粉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冷一次风机宜采用单速离心式风机,也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两分仓空气预热器时,热一次风机宜采用单速离心式风机。
    
  2 冷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为两台,不设备用正压直吹式系统。
    
  热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匹配。
    
  3 一次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宜根据空气预热器的特点和不同的制粉系统采用。
    
  1)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
    
  风机的基本风量按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加上需由一次风机所提供的磨煤机密封风量损失(按全部磨煤机)。   
  
  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不小于35%,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30%,对于与送风机串联运行的冷一次风机,压头裕量可增加到35%。
    
  2) 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贮仓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
    
  风机的基本风量按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和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
    
  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20%,另加风机的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25%。
    
  3) 采用两分仓或管箱式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磨煤机配一台的热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
    
  风机的基本风量按设计煤种计算,应为每台磨煤机在计算出力时的一次风量减去漏入每台磨煤机的密封风量。
    
  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5%,另加的温度裕量按燃煤水份变化范围内的上限来选定;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10%。 (条文说明)
    
  8.2.9  排粉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1 排粉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排粉机的基本风量应按设计煤种的制粉系统热力计算确定。
    
  3 排粉机的风量裕量应不低于5%。压头裕量应不低于10%;风机的最大设计点应能满足磨煤机在最大钢球装载量时通风量的需要。
    
  8.2.10  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需设置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按下列要求选择:
    
  1 每台锅炉设置的密封风机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备用;当每台磨煤机均设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可不设备用。
    
  2 密封风机的风量裕量应不低于10%;密封风机的压头裕量应不低于20%。
    
  8.3   烟风系统
    
  8.3.1  送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大容量锅炉的送风机宜选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也可采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高效离心式风机。当采用双速离心风机时,其低速档宜满足汽轮机带热耗保证工况(THA)负荷,并处于高效区运行。当技术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调速风机。
    
  2 每台锅炉宜设置二台送风机,不设备用。
    
  3 送风机的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 送风机的基本风量按锅炉燃用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需要的空气量及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送风侧的净漏风量。
    
  2) 当采用三分仓空气予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5%,另加温度裕量,与一次风机相同;送风机的压头裕量不低于10%。
    
  3) 当送风机出口接有冷一次风机时,风量裕量应分开计算,其中一次风系统的风量裕量按8.2.8中第3款第 1)、2)项取用,送风机的风量余量宜不低于10%。
    
  4) 当采用两分仓或管箱式空气予热器时,送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10%,压头裕量宜为20%。
    
  4 对燃烧低热值煤或低挥发分煤的锅炉,当每台锅炉装有二台送风机时,应验算风机裕量选择,使在单台送风机运行工况下能满足锅炉最低不投油稳燃负荷时的需要。 (条文说明)
    
  8.3.2  吸风机的型式、台数、风量和压头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大容量锅炉的吸风机宜选用静叶可调轴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