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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定SY6277-1997(作废)

  前言

  本标准是在总结国内含硫油气田开采经验和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基∩媳嘀贫?傻模?淠康闹荚谡攵院?蛴推?镏贫ㄒ惶淄暾?募嗖庥敕阑し椒ɡ幢;ぷ饕等嗽钡陌踩??购?蛴推?锟?珊蜕???讨械陌踩?际豕芾斫?徊焦娣痘??BR>  本标准规定了在不同的作业环境下监测硫化氢,进行人身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以及对含硫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预防急性硫化氢中毒应遵守的准则,但并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部细节,因此还应执行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裕康 王秦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硫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对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789-1988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SY 5087-93 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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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含硫油气田:含有硫化氢和水的油气田。

  4 人员培训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1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监测和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4.2 培训教材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 培训时间

  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4.4 考核要求

  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硫化氢对人体的毒害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5 硫化氢监测仪及硫化氢监测

  5.1 硫化氢监测仪

  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5.1.1 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

  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5.1.2 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5.1.3 报警浓度设置

  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的第1级报警阈值均应设置在10mg/m3,第2级报警阈值均应设置在50mg/m3。

  5.1.4 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的参数见表1。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下列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

  b)报警响应时间;

  c)报警精度。

  5.1.5 硫化氢监测仪的校验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

  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5.2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中硫化氢的监测

  5.2.1 钻井过程

  钻井过程中,钻到含硫油气水层前,应充分作好硫化氢监测和防护的准备工作。在井口、钻井液出口、除气器口及其他硫化氢容易逸出部位应设置固定式多点硫化氢监测仪。

  探头信号送到仪表间的监测仪,报警信号通过喇叭报警。

  对可能沉积有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井场应设立风向标。

  钻井现场至少应配备4台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尤其是钻台和泥浆振动筛处的作业人员应配备。

  5.2.2 试油过程

  试油过程中的硫化氢监测根据作业情况参照5.2.1的规定执行。

  5.2.3 集输站

  集输站中的硫化氢监测应采取固定式与携带式硫公氢监测仪结合使用的方式。

  在各单井进站的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并设置固定探头,在探头附近同时设置报警喇叭。

  作业人员巡检时应配戴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进入上述区域应注意是否有报警信号。

  固定式多点硫化氢监测仪放置于仪表间,探头信号通过电缆送到仪表间,报警信号通过电缆从仪表间传送到危险区域。

  5.2.4 天然气净化厂

  天然气净化厂硫化氢监测点应设置在脱硫、再生、硫回收、放空排污等区域,监测方法按5.2.3的规定执行。

  5.2.5 注水

  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中硫化氢的监测按5.2.3的规定执行。

  6 人身安全防护设备及防护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6.1 防护设备

  6.1.1 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不同劳动强度下消耗空气量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空气呼吸器和正压供气系统的气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6.1.2 负压式呼吸装置

  在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使用负压式呼吸装置。

  6.2 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6.2.1 钻井过程

  钻井过程中,宜使用供气系统,作业人员使用带快速接头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空气呼吸气瓶压力相应的空气压缩机,呼吸器和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

  钻井队至少应配置1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井场应配备空气钢瓶(40L,15MPa),以作快速充气用。

  钻井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SY 5087-93中第8章的规定执行。

  6.2.2 试油过程

  试油过程中,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相应的空气压缩机。

  井场应配备空气钢瓶(40L,15MPa),以作快速充气用。

  6.2.3 集输站

  集输站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相应的空气压缩机,呼吸器和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

  作业人员进入油气进站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应配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集输站宜设置供气系统及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6.2.4 天然气净化厂

   作业人员进入天然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域时,应配戴正奢式空气呼吸器。

  6.2.5 注水

  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参照6.2.3的规定执行。

  7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GB 8789的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