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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有害作业场所划分及监测规范SY/T6284-1997

  前言

  有害作业场所的划分及监测技术工作是工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害作业场所的科学划分及监测,可为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工危害和实现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卫生防疫站、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资局卫生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允成 礼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害作业场所划分及监测技术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企业单位,也适用于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817-19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 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T 12331-1990 有毒作业分级

  GB/T 14366-1993 声学 职业噪声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

  SY/T 5741-1996 石油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数据处理要求

  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卫生部卫监发(91)第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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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性有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具有不良影响的生产性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

  3.2 有害作业场所

  受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见SY/T 5741-1996中3.2)。

  3.3 测定点

  在有害作业场所中根据测定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测定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见SY/T5741-1996中3.4)。

  3.4 临时性生产的有害作业场所

  每年连续生产不足三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四个月的有害作业场所(见SY/T5741-1996中3.3)。

  4 有害作业场所的划分

  4.1 有害作业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划分主要根据生产工艺、规模及作业情况。

  4.1.1 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生产性有害因素绵:

  a)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为一个场所;

  b)作业人员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场所。

  4.1.2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不同性质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多种作业时,应分别划分场所。凡能产生生产性有害因素的设备,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并相互产生影响时,划分为一个场所。

  4.1.3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生产性有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

  4.2生产环境中,无生产性有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影响,不列为场所。

  4.3一种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按主要生产性有害因素划分场所种类。

  5 测定点的确定

  5.1测定点的确定应保证测定结果能客观反映作业人员按触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情况,其中应包含空气中生产性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仪表控制室及作业人员值班室、休息室也应设测定点。

  5.2符合4.1.1,4.1.2和4.3规定的场所,每个场所至少设一个测定点。

  5.3符合4.1.3规定的场所,1-3台设备设一个测定点,4-10台设备设二个测定点,10台以上设备至少设三个测定点。

  5.4符合4.3规定的场所,可按生产性有害因素危害的主次适当增设测定点。

  5.5下列场所测定点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

  a)局部振动作业场所测定点的设置应符合GB 10436-1989中第3章的规定;

  b)微波辐射作业场所测定点的设置应符合GB 10436-1989中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c)噪声作业场所测定点的设置应符合GB/T 14366-1993中第4章的规定。

  5.6临时性生产或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不要求设测定点。

  6 测定间隔时间

  6.1粉尘及有毒作业场所的测定间隔时间按其分级情况进行:

  a)0级作业场所每两年测定一次;

  b)Ⅰ级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c)Ⅱ级以上(含Ⅱ级)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

  作业场所的分级按GB 5817及GB/T 12331的规定。

  6.2噪声、局部振动、高频、微波超标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合格时两年测定一次。

  6.3高温作业场所每年在当地气温最高月份测定一次。

  7 测定方法

  作业场所中生产性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测定方法按如下规定进行:

  a)粉尘按GB 5748-1985中第3章的规定;

  b)毒物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中4.6.2.2的规定;

  c)噪声按GB/T 14366-1993中第4章的规定;

  d)局部振动按GB 10434-1989第3章的规定;

  e)微波按GB 10434-1989中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f)高温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4.5.2.1中e)及4.6.3.1中b)的规定。

  8 场所测定结果计算

  8.1二个场所设一个测定点时,深度(强度)计算按如下规定进行:

  a)生产过程生产性有害因素深度(强度)较为稳定,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个,以算术均数表示;

  b)生产过程生产性有害因素深度(强度)不稳定时,根据深度(强度)波动情况决定采样次数,其结果以几何均数或时间加权数表示。

  8.2一个场所设多个测定点时,毒物浓度以时间加权平均深度(TWA)表示,噪声强度以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表示。它们分别按《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和GB/T 14366-1993中4.4给出的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