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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荐作法SY/T6308-1997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IP RP 67《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的推荐作法》(1994年3月第1版),其目的是在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避免井脖?破鞑姆⑸?馔獗?ā?BR>  由于将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时,应符合GB/T 1.1的规定,故增加了两章,即第1章“范围(原标准的1.1)”、第2章“引用标准”。删去了原标准中与技术内容无关的“特别声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射孔弹厂、大庆石油管理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景轩 孙永棣 刘玉芝 袁磊 张国杰 高铁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中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井筒内的爆破器材。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爆破器材发生意外爆炸。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本标准适用于油气开发生产中使用的爆破器材,更确切地说,是适用于油气井内的爆破器材。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爆破器材发生失误性或意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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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533-1992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SY 5436-92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

  3 总则

  3.1 概述

  作业公司和(或)服务公司可以建立适合于他们特定情况的更严格的附加政策或方法步骤。

  3.2 人为因素

  实践证明,引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因素。长期按一定规则使用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员应戒除自满情绪,在操作过程中应按要求的步骤进行,不得走捷径。要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就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办法。

  3.3 工作态度

  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公司都应对安全使用油田爆破器材作出承诺。

  4 现场安全规程

  4.1 概述

  本章讲述在井场装拆、处置和操作爆破装置的规程、方法和步骤,其中包括基本作法、电缆输送式射孔作业、油管输送式射孔作业及各种特殊作业规则。

  4.2 运输

  将爆破器材运往或运离井场(无论是陆运、空运还是水运)时应遵守SY 5436-92中第5章的规定。境外施工应遵守所在国相应法律规定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将爆破器材运往或运离井场(无论是陆运、空运还是水运)时必须遵守联邦法规第49项的规定(美国运输部),如在美国国外应参照相应的操作规程。”

  4.3基本作法

  4.3.1 到达井场

  4.3.1.1 井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应识别并纠正爆破器材的装运和操作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井场具体条件,现场操作者、承包商和服务公司可相互磋商。

  4.3.1.2 吸烟区、明火

  应标明指定吸烟区和火种存放地点。除在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外,其他地方严禁吸烟。火种应存放在指定的区域里。除非安装了适当的辐射热隔板,距离爆破器材操作现场15m以内不允许有明火或产生明火的装置存在,应查明相应的操作规程中对明火与爆破器材操作现场之间距离的规定,一般说,其距离应在15m以上。

  4.3.1.3 爆破器材临时储存设施

  如果要求将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并按规定执行。这些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振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距离可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爆破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确定,应取其最大的距离。

  4.3.1.4 爆破器材的包装、标识

  运到井场的爆破器材应按照GB 12463的规定正确地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2]。

  采用说明:

  2] 原标准条文是:“运到井场的爆破器材应按照有关法规正确地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

  4.3.1.5 指定的装枪、组装地点

  应限定合适的装枪地点和组装地点(已组装完毕则不需要)。

  4.3.1.6 井场储存

  已装好暂时不用的油气井射孔器和井壁取心器应放在指定地点。

  注意:撞击式井壁取心器、子弹式射孔器和冲击装药选发式射孔器不应置于狭窄的过道或其他给测井仪供电的任何地方。

  4.3.2 井场爆破装置的装拆

  4.3.2.1 指定地点

  装枪作业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如果未安装适当的辐射热隔板,距离热源,如明火、电焊作业等,应在15m以上。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因为相应的操作规程要求的距离可能大于15m。

  4.3.2.2 警示标志

  应在紧靠装拆现场的位置设有“危险品”字样或类似含意的警示标志。

  4.3.2.3 人员

  在任何操作过程中,只有经过爆炸品使用负责人批准的人员才允许进入装拆现场(见7.1和7.2)。

  4.3.2.4 爆破器材的处置

  a) 装枪过程中,除经爆破作业负责人批准外,不应有任何雷管或起爆装置进入装枪现场(见7.1和7.2)。

  b) 用生产厂家推荐的工具在装枪现场打开爆炸品包装。

  c) 应按装枪所需量从包装中取出爆炸品,不得堆积未包装的爆炸品。

  d) 应使用合格的装枪工具、导爆索切割器和爆炸品制造商推荐或经服务公司同意的装拆技术。

  e) 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的操作,不应使部件受力,应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

  f) 装枪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散落、残余和不用的爆炸品,并按GB 12463要求重新包装以便运离井场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装枪作业后,应立刻收集松装、残余和不用的爆破器材,并按2.2重新包装以便运离井场。”

  g) 将装好弹的射孔器存放在指定存放区(见4.3.1.3)。

  h) 整个处置或存放过程中,装了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护帽、塞或其他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例如全毁式或板式射孔器),使之不受到任何损坏。

  4.3.2.5 清理工作

  装枪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清理现场。分别用不同的容器装一般废料和爆破器材残余物,然后将全部爆破器材及其空的包装材料运离井场并正确处理,不应和一般废料混装(见4.3.3.1和4.3.3.2)2]。

  2] 该条删去了一段原文:“这两节讲述了与井场操作有关的残余爆炸器材、废料及残片的包装、运输和处理。”

  4.3.3 射后工作

  4.3.3.1 残余爆破器材的处理

  将所有的残余爆破器材如导爆索短节、有缺陷的射孔弹和拒爆雷管装入适当的运输容器以便运离井场(见4.2),运输容器应符合GB 2702的要求3]。

  3] 该条原文是:“将所有的残余爆破器材如导爆索短节、有缺陷的射孔弹和拒爆雷管装入适当的运输容器以便运离井场。(见2.2)”

  4.3.3.2 废料的处理

  收集所有与作业有关的废料和残片,包括空的爆炸品容器或包装品、废枪管等,将其整理并包装好,以便运离井场并正确处理掉。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恰当处理爆炸品及其包装材料与残片。

  4.4 电缆输送式射孔作业

  4.4.1 井场准备

  4.4.1.1 警示标志

  将写有“危险爆炸品—关掉无线电发射机”或相应警语的警示标志安放在井场及所有入口的显著位置。如果使用的起爆器符合6.3.1中b)、c)、d)要求对射频发射机产生电磁场的电流不敏感,则警示标志只需写上“危险爆炸品”或相应的警示 (见5.10)4]。

  4] 该条删去了一段原文:“应将与HSAC RP92-2《射孔作业——直升机起落甲板(直升机场)的操作事故警示(方法)》中的规定相似的警示标志置于直升机起降区域内的显要位置。”

  4.4.1.2 消除杂散电能源

  a) 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b) 停止所有的电焊作业。

  c) 爆破作业中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射频辐射事故。宜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方法,使无线电和雷达频率装置进入爆破作业危险距离内时被关闭。遵守GB 13533-1992中附录A的要求5]。

  5] 该条此句的原文为:“参考IME(采矿工程师学会)第20号安全刊物《使用商业电雷管(起爆筒)时防止射频辐射事故的安全指南》和《爆破作业中使用电缆时无线电静寂的推荐作法》,查阅最新版本,找出张贴标志、关闭无线电、雷达、电话网及频率发射装置的推荐距离。”

  d) 在组装和拆卸爆破器材之前和整个过程中,应消除井口、钻机、射机绞车、发电机滑橇、钻机辅助电源及驳船等各种装置之间超过0.25V的任何交流或直流电压。当电压下降至0.25V以下后,将射孔绞车、钻机和井口的电路与地线、搭铁线连接在一起(见5.7)。

  e) 在设备安装及操作过程中,与射孔绞车、电缆或爆破装置连接的任何钻机电路都要移开或切断。钻机顶部驱动系统宜按厂家要求进行电绝缘。

  f) 如果使用符合6.3.1中的b)、c)、d)要求的装置,就不必遵循本条中a)、b)、c)、d)的规定。

  4.4.2 预检查装置系统

  4.4.2.1 检查电缆缆芯的导电性

  接枪前应检查电缆缆芯的通电性和绝缘性。

  4.4.2.2 检查射孔器电路

  应使用5.9中规定的电路测试设备检查射孔器电路的通电性和绝缘性。

  4.4.2.3 检查起爆雷管

  检查过程中应将起爆筒(起爆雷管)或其他起爆装置置于安全筒中(见5.8)。

  4.4.2.4 使用系统电源(检查点火或热检)

  当使用系统电源检查电缆头或辅助设备时,送电人员应清楚地看到被检物。当枪装好时不得通电,当射孔枪置于地面时,不得通过枪或爆破装置送电。

  4.4.3 点火电路的准备

  4.4.3.1 切断电缆电路

  通过断开火线将电缆电路与射孔绞车的测试设备电路切断。

  4.4.3.2 切断控制板电源

  关掉控制板上所有仪器的电源开关。

  4.4.3.3 切断电源

  关掉电源的总路开关。

  4.4.3.4 触发电流、电压限制电路

  全部缆芯通过5000Ω的额定电阻与射孔绞车地线相接。(见5.3.1)。

  4.4.3.5 电路锁定在安全状态

  使电缆电路处于安全状态(见4.4.3.1或4.4.3.4),取出锁定装置的钥匙,在爆破装置下到井内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该钥匙应离开射孔绞车保存。

  4.4.4 射孔器、爆破装置的组装步骤

  注意:在下列条件下不应进行组装作业:暴风雨(包括雨或雪天)、尘暴、沙暴天气,有直升机或船只抵达现场。如果预计在完成组装并将射孔器放入井中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出现上述这类情况,也应停止组装。

  a) 检查井口、钻机和射孔绞车(如果使用了发电机滑橇及驳船也应检查这些设备)之间的电压,确保不超过0.25V。

  b) 与操作无关的人员应全部撤到安全地点。清除所有人员身上的火种隐患。

  c) 将电缆头、辅助设备与未装起爆器的爆破装置相联。

  d) 确保消除杂散电能源(见4.4.1.2)。爆破装置进入井内离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锁定装置的钥匙应离开射孔绞车保存。

  e) 确认起爆筒电线连接点上没有电压。

  f) 从容器里取出雷管(脚线应短接)并插入雷管安全筒中,然后运到组装现场。

  g) 将雷管导线(应首先连接地线)和爆破装置导线相连(雷管仍放在安全筒内)。

  h) 从安全筒中取出雷管,将其接到导爆索或待引爆的装置上。

  i) 完成全部组装工作,注意不应碾压、撞击爆炸部件。

  4.4.5 射孔器、爆破装置下井

  4.4.5.1 重新接通电源

  射孔器、爆破装置到达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后,电缆安全电路宜脱离安全状态。

  4.4.5.2 仪器继续下井

  将爆破装置送到指定深度:控制好深度;使爆破装置到位;启动点火控制板;引爆。

  4.4.6 从井里回收射孔器、爆破装置

  注意:在暴风雨(包括雨或雪天)、尘暴、沙暴天气里不应进行拆卸射孔器工作。如果拆卸工作完成之前预计可能出现这样天气也应停止此项工作。这种天气结束之前,射孔器应保存在井下离地面或海底至少70m处。

  4.4.6.1 切为电源

  离地面或海底至少70m时应使安全电路恢复到安全状态。

  a) 关掉所有仪器的电源开关。

  b) 关掉装置的总电源开关。

  c) 使电缆电路处于安全状态(见4.4.3.1和4.4.3.4),取下锁定装置的钥匙,离开射孔绞车保存,直到拆掉爆破装置。

  4.4.6.2 人员

  与操作无关的人员应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清除所有人员身上的火种隐患。

  4.4.6.3 内压

  检查已引爆和拒爆的装置,看是否有内压(如果使用的是有枪身射孔器,也应检查)。如果有,应重新将无关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按照服务公司推荐的步骤释放压力。

  4.4.6.4 拆卸拒爆装置

  根据下列步骤立即拆卸所有拒爆装置。

  a) 从导爆索(或起爆装置)上取下雷管。

  b) 将雷管放进安全筒(见5.8)。

  c) 切断雷管电路。

  d) 将雷管导线短接,从安全筒中取出并放入合适的容器以便运离井场(见4.2),运输容器应符合GB 2702的要求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将雷管导线短接,从安全筒中取出并放入合适的容器以便运离井场。(见2.2)”

  4.5 油管输送式射孔作业

  4.5.1 井场准备

  4.5.1.1 电引爆

  见4.4.1。

  4.5.1.2 机械、撞击引爆

  将写有“危险爆破器材”或类似的其他警示标志置于井场和所有入口处显著位置。

  4.5.2 射孔器组装

  4.5.2.1 监督

  应有指定的爆炸品使用负责人监督射孔器的组装作业(见7.1和7.2)。

  4.5.2.2 避免爆炸部件受撞击、机械干扰

  垂直连接射孔器时,首先应从悬挂着的枪1)上取下护帽,然后从下节枪2)取下护帽。连接之前要确认射孔器两端空腔内没有无关的物质或物体存在。

  1) 该处枪指在吊升系统上的那支枪。

  2) 该处枪指坐放在井口上的那支枪。

  4.5.2.3 安全短节

  射孔器总成与点火头之间应有安全间隔装置或空的枪段,组装、拆卸过程中装弹部分离钻台有一段距离。间隔装置长度不应小于3m。有时,在生活区及其他区域间隔装置应更长,以便安全地旋转已装弹的射孔器。自下向上引爆装置中不需要安全间隔装置(见4.5.5)。

  4.5.3 电引爆式射孔器安装

  注意:见4.4.4中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注意事项。

  4.5.3.1 消除杂散电能源

  见4412。

  4.5.3.2 组装步骤一点火头

  a) 暂时停止钻台上的全部工作。

  b) 将无关人员全部重新撤离到安全地点,直到装枪完毕并将枪下到井中离地面或海底至少70m。在装枪和下井过程中钻台下不应留有任何人员。清除所有人员身上的火种隐患。

  c) 将雷管从容器里取出,确保脚线短接,并插入雷管安全筒中,然后运到组装地点。

  d) 为确保安全,把雷管安全地放进发火装置,并安装好保护装置,然后运送到射孔器组装现场。

  e) 在安全间隔装置顶部安装点火装置。

  4.5.3.3 射孔器、爆破装置下井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将射孔器下井。

  4.5.4 机械引爆式射孔器组装

  组装程序见4.5.3,但4.5.3.1和4.5.3.2中c)所涉及的电气部分除外。

  4.5.5 自下而上引爆式射孔器组装

  在井口起、下射孔器时,如果没有防止上部枪串在地面或接近地面时意外引爆的安全装置,则不应在已装弹的射孔器底部安装点火头。进行此项工作时,服务公司应与操作人员事先反复检查并取得一致意见。

  4.5.6 从井中回收油管输送式射孔器

  4.5.6.1 撞击棒

  除非确实证明射孔器已经引爆,在将射孔器回收地面之前,应先设法回收撞击棒或使其处于非工作状态。

  4.5.6.2 人员安全

  从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70m回收射孔器时,所有无关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钻台下也不应留有任何人。清除所有人员身上的火种隐患。

  4.5.6.3 拆卸之前

  拆卸之前,应确定射孔器是否已经引爆,枪系统内是否存在内压。

  4.5.6.4 内压

  如果有内压存在,应将所有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发点,根据服务公司推荐的作法释放内压。

  4.5.6.5 拆卸

  立即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按与4.5.2.2相反的顺序拆卸射孔器。

  4.5.6.6 拒爆物的处理

  拒爆的起爆部件宜立即转移到符合规定的运输容器里(见4.2),运输容器应符合GB2702的要求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拒爆的起爆部件宜立即转移到符合规定的运输容器里。(见2.2)

  4.6 特殊作业规则

  4.6.1 井下自备电源触发器

  注:爆炸触发送到井下不是通过电线而是无线操作自备电源。

  4.6.1.1 射孔器、爆破装置的组装

  注意:参见4.4.4中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注意事项。

  4.6.1.2 井场准备

  见4.5.1。

  4.6.1.3 预先检查

  a) 检查所有的触发装置、安全装置及仪器状况。

  b) 应使用规定的电路测试仪来检查射孔器系统电路的通电性及绝缘性。

  c) 检查过程中起爆筒、雷管或其他起爆装置应置于安全筒中(见5.8)。

  4.6.1.4 射孔器、爆破装置的组装步骤

  注意:见4.4.4中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注意事项。

  a) 将射孔器取出井之前应根据服务公司推荐的方法钝化。

  b) 与操作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清除所有人员身上的火种隐患。

  c) 检查已引爆和拒爆装置,看是否有内压(如果使用的是有枪身射孔器,也应检查)。如果有,应重新将无关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按照服务公司推荐的步骤释放压力。

  d) 根据下列步骤立即拆卸拒爆装置:

  1) 从导爆索或起爆装置上取下雷管;

  2) 将雷管放进安全筒中(见5.8);

  3) 切断雷管电路;

  3) 将雷管脚 线短接,从安全筒中取出,然后放入适当的容器中以便运离井场(见4.2),运输容器应符合GB 2702的要求1]。

  采用说明:

  1] 原标准条文是:“将雷管脚线短接,从安全筒中取出,然后放入适当的容器中以便运离井场。(见2.2)”

  4.6.2 坐封工具

  装有造气火药的坐封工具应该跟电缆或油管输送式爆破装置同样对待和处理,除非在接电前可能已完成了装药。未装造气部件的坐封工具不适合本作法。

  4.6.3 套管井地层测试器

  套管井地层测试器的操作和使用与电缆射孔装置相同(见4.1~4.4)。

  4.6.4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

  除了4.4.4中c)和e)~h)的规定外,撞击式井壁取心器与所有其他电缆爆破装置的操作方法完全一样。这些装置在组装过程中都已完成了装药,因此4.4.4中c)和e)~h)的装弹顺序不再适用。但6.6的规定适用于这些装置。

  注意:井壁取心器不得置于狭窄的过道或测井仪可能供电的地方。

  4.6.5 选发式的子弹式射孔器

  选发式和子弹式射孔器与其他电缆爆破装置的拆、装方法相同[见4.1~4.4.6.2,其中4.4.4中c)和e)~h)除外]。其中一些选发式工具在组装过程已完成了装药,因此444中c)和e)~h)不再适用。但6.6的规定适用于这些装置。

  5 地面设备

  5.1 概述

  本章主要是讲述在井场使用爆破装置作业时所推荐的地面设备。

  5.2 射孔绞车的电源开关

  射孔绞车中应该有主电源开关来控制通向发射系统的所有电源。

  5.3 电缆安全系统

  5.3.1 处于安全状态时,电缆电路应该与射孔绞车电路的全部电源断开。所有的缆芯应通过5000Ω的电阻与外皮连接。这5000Ω电阻应至少由两个并联的相似电阻组成。

  5.3.2 采用锁定装置,确保安全状态。

  5.3.3 电缆安全电路应该在射孔绞车内部。

  5.3.4 从电缆安全电路到电缆缆芯应该保持通路,接线应该有机械保护。

  5.4 引爆系统

  5.4.1 引爆炸药装置至少要求有三次严谨的操作。

  5.4.2 至少有一次操作要用双手。

  5.4.3 至少有一次操作使用弹簧开关。

  5.5 通信系统

  5.5.1 射孔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

  5.5.2 通信系统设计和维护电流,应确保可能输入电缆、起爆筒的电流不大于起爆装置安全电流的10%。

  5.6 检查、维护

  应按照生产厂家的建议和规定,并指定专人维修设备。

  5.7 电路接地、连接系统

  5.7.1 接地系统应该将射孔绞车与套管、井口、防喷器和钻机(滑车轮支持系统)进行可靠的低电阻连接。

  5.7.2 将接地电缆接在钻机和井口套管时,应使用“C”形夹并用尖针形螺钉固定。

  5.7.3 接地电缆的缆芯应使用至少10号绞股绝缘铜钱。

  5.7.4 射孔绞车与电缆外皮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5.7.5 只有在系统电压(交流电或直流电)低于0.25V后才能和接地线连接。例外情况:使用6.3.1中b)、c)、d)引爆装置时,可不采用本条款内容。

  5.8 电雷管安全筒

  电雷管安全筒是一个厚壁管,其中一端封闭、另一端装盖。安全筒应该由服务公司进行样机测试,能承受8号雷管的爆破力。

  5.9 电雷管电路测试仪

  推荐使用的电雷管和雷管电路测试仪是爆破万用表、爆破欧姆表和爆破电流计。用于电阻检查的仪表的测试电流不应大于25mA或电路中雷管的安全额定电流的10%(取其中较小值)。

  5.10 爆炸警示标志

  5.10.1 警示牌上应写清“危险爆炸品”或相应警语。使用电雷管时还应加上“关掉无线电发射机”或相应警语。

  5.10.2 爆炸警示标志应经久耐用。

  5.10.3 爆炸警示标志应清晰,确保15m外就能看清。

  5.11 化学切割器保护套

  化学切割器保护套(也称保护套)应该:

  a) 能盖住切割头;

  b) 由铝制成;

  c) 有足够的厚度以提供有效的刚度;

  d) 两端开口;

  e) 内径要足以让切割头通过;

  f) 能保证与切割头牢固连接。

  注意:必须获得设备生产厂书面批准后才能对设备进行现场修改。

  6 井下设备

  6.1 概述

  本章主要讲述推荐井下设备的性能和最低要求,也包括人员安全。

  6.2 高速起爆药

  只允许在电雷管和撞击雷管中使用高速起爆药。

  6.3 雷管和引爆装置

  6.3.1 雷管和起爆器应至少有以下特性中的一种:

  a) 最小直流电阻为50Ω,不发火电流不低于200mA;

  b) 高电压爆炸桥式(EBW)设计;

  c) 高电压爆炸箔电点火(EFI)设计;

  d) 由独立的公认的测试机构认可的与6.3.1中b)或c)的相等效的特性。

  6.3.2 设计和制造的雷管、起爆器应能承受雷管体与导线之间至少30N(7 lb)的拉力。不允许在现场测试这一承受能力,因拉拽导线可能引起爆炸。

  6.3.3 不暴露于井液、井压中的撞击式雷管(起爆器)应能承受至少2.8N•m(2 lb•ft)的冲量而不被引爆;暴露于井液、井压中的冲击式雷管、起爆器应能承受至少6.9N•m(5 lbft)的冲量而不被引爆。

  6.3.4 雷管、起爆器不应含有任何裸装起爆药(叠氮化铅等)。

  6.3.5 暴露于井眼中的雷管额定温度和压力的技术规定应以同时进行温度和压力的测试定。

  6.4 井下引爆系统

  6.4.1 电容放电系统应有一个永久泄露电容器,它能在60s内将电容器电压放电到低于要求的最小引爆电压的50%以下。

  6.4.2井下非电引爆系统应至少有两次的单独操作,才能引爆在地面或地面附近的雷管、起爆器,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功能以防止失误性引爆,或采用此类操作与安全功能相结合的办法。下面是可以接受的动作和安全功能:

  a) 从物理上限制或限定引爆操作的机械设计;

  b) 终止传爆系统被引爆的机械设计;

  c) 压力触发。

  6.4.3 当模拟爆破装备从空中9.1m(30ft)或更高处意外地落在一块由混凝土支撑的钢板上时,井下点火系统应不会点火。

  6.4.4 在地面或地面附近与雷管相连的电路系统应在雷管引爆前接通。

  6.5 其他井下装备

  6.5.1 任何井下电源都应包括至少两个独立的安全装置,以防止在与雷管、起爆器一起使用时意外引爆。

  6.5.2 井下装备设计应做到当从井口回收时,能安全排出内压力。螺纹连接应有一个排出内压力的装置。

  6.6 特殊规定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选发式、子弹式射孔器的设计与6.3要求的起爆器不同。这些装备在井下点火线路的最小电阻为50Ω,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在下井之前防止起爆装置电连接。

  b) 电缆头接到装备之后有一个能起钝化作用的冲击中断装置。

  c) 另有一个相应的安全应急装置。服务公司和操作人员之间应事先检查设备,共同达成协议,以确保这些装置的临时操作能安全进行。

  注意:现场改装这些设备应事先得到设备生产厂家的书面批准。

  7 人员培训

  7.1 概述

  本章主要是规定在井场负责爆破器材存放、运输和使用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 爆炸品使用人员

  应完成7.2.1要求的培训任务。

  7.1.2 爆炸品使用负责人

  负责井场的安全爆破操作,其中包括负责连接雷管与爆破装置。

  7.1.3 其他爆破人员

  已经完成7.2.2规定的培训要求并且在爆炸品使用人员直接监督下工作。

  7.2 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的年龄应达到国家、地方关于爆炸品运输和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条例的最低要求。工作人员应在身体和心理上满足上岗条件。

  7.2.1 爆炸品使用人员至少要参加六个月的爆破培训,并在下列科目培训中合格:

  a) 在油田服务作业中所使用爆破器材的分类;

  b) 各种爆炸品的性能和特点;

  c) 安全处置爆炸品的步骤和方法;

  d) 井场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e) 国家和地方法律或其等效规定中关于存放、处置和使用各种爆炸品的规定;

  f) 国家和地方法律或其等效规定中关于各种爆炸品运输的规定;

  g) 除每年要复习7.2.1中a)~f)的内容及新的装备和技术外,还要通过综合考核。

  7.2.2 其他爆破人员在参加爆破器材的现场操作之前应先完成以下学习内容的培训:

  a) 在油田服务作业中所使用爆破器材的分类;

  b) 各种爆炸品的性能和特点;

  c) 安全处置爆炸品的步骤和方法;

  d) 井场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7.3 培训

  7.3.1 受训人员要接受7.2.1和7.2.2规定的正规培训课程,可用以下方式提供:

  a) 圆满完成学业并通过考试,取得服务公司颁发的上岗证书;

  b) 行业共同课程;

  c) 大学课程。

  7.3.2 服务公司应给合格人员核发合格证书并非为培训记录。根据要求,这些证书或相应的个人培训记录对任何操作服务公司都是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