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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要求SY/T6044-2004

SY/T6044-2004 代替SY6044-94,SY6433-1999  2004-11-1  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代替SY6044-94《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急撤离条件》和SY6433-1999《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剑波、王春生、张乐民、李强、李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6044-94;

  ——SY6433-1999。

  本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出版。当英文与中文两种版本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活动过程中遇到事故或险情时所采取的应急对策。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水域内的石油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SY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6502-2000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1990年9月18日颁发 1990年12月25日实施

  3 一般规定

  3.1 事故或险情的划分

  对海上石油作业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事故或险情按其程序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

  3.2 应急组织管理

  3.2.1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各级单位均应设立应急组织。

  3.2.2 各级单位应按3.1的内容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2.3 承包商的安全应急预案应纳入作业者安全应急管理中。

  3.3 应急设备或设施配置

  3.3.1 应急通信设备

  3.3.1.1 各级应急组织均应建立应急通信网络,应配备至少两种联络方式的通信设备,随时保证通信畅通。

  3.3.1.2 配备直升机甲板的设施,其通信设备的配置应符合SY5747-1995中15.7的规定。

  3.3.2 救生设备

  3.3.2.1 设施上的救生设备的配备应符合SY5747-1995中的18.4的规定。

  3.3.2.2 应按SY6502-2000中5.2~5.7规定对救生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

  3.3.3船舶

  3.3.3.1 守护船应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3.3.3.2 应急救援船舶应具有所有海区的适航能力,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3.3.4 直升机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作业的海区范围、海洋环境条件、施救的难度,与直升机公司保持联系,必要时进行救助。

  3.4 应急撤离条件

  人员的应急撤离条件见附录A、撤离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在安全应急预案中作出规定。

  4 安全应急信息

  各级应急组织应建立应急资源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站信息;

  b) 应急救援专家库;

  c) 应急设备信息;

  d) 气象、海况、地震信息;

  e) 应急预案;

  f) 应急值班;

  g) 应急演习纪录;

  h) 应急行动记录;

  i) 应急工作总结。

  5 安全应急预案编制

  5.1 封面

  封面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 目次

  目次只列出章和附件,章和附件均应引用完整的标题。

  5.3 总则

  总则中应说明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事故或险情应急行动的原则。

  5.4 组织机构及职责

  5.4.1 安全应急预案中应列出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名单。

  5.4.2 应急组织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岗位应急职责。

  5.4.3 确定应急保障资源、单位和负责人。

  5.5 通信网络

  5.5.1 应列出本单位(设施)所有的通信设备清单。

  5.5.2 各级应急组织应建立相互联系的应急工作网络图,应有各级应急组织以及与紧急救援有关的国家政府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5.6 行动方案

  各级单位应按附录A中所列的事故或险情类别和程度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包括应急报告内容和应急行动。

  5.7 报告

  5.7.1 各级单位应列出应急报告联络程序框图。

  5.7.2 各级单位应列出非正常程序报告的情况。

  5.7.3 应确定各类事故或险情的报告时限。

  5.8 指令程序

  5.8.1 各级单位应列出应急指令程序框图。

  5.8.2 应确定向本级和下级安全应急组织下达指令的负责人或指定人。

  5.8.3 石油作业人员应急撤离指令由设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发布。

  5.8.4 当联合作业时,应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应急指令发布人。

  5.9 应急行动的开始与终止

  应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和启动程序和终止程序。

  5.10 应急学习或训练

  应急预案中应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出安全应急学习或训练的内容、次数、要求。

  5.11 附件

  5.11.1 设施的位置和所处环境的一般描述,包括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参见附录C。

  5.11.2 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数据,参见附录D。

  5.11.3 各种应急抢救设备及材料的有关资料,参见附录E。

  5.11.4 设施消防救生设备的有关资料,参见附录F。

  6 安全应急预案的审批与修订

  6.1 审批

  安全应急预案应逐级审批,一级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2 修订

  6.2.1 应急预案涉及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必要时重新编制。

  6.2.2 应急预案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情况,应及时修订。

  6.2.3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6.1的要求进行审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