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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HJBZ8-1999代替HJBZ008-199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涤剂
  
  1999-03-23批准 1999-03-23实施
  
  HJBZ 8-1999
  
  代替 HJBZ 008-1995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etergent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磷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工业洗涤剂(仅限于水基型的净洗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2115-95 洗涤剂中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 洗衣粉
  
  GB/T13174-1997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QB1224-9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2117-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2116-95 洗衣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织物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助洗剂和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纺织品的洗涤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3.2 餐具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助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涤剂。
  
  3.3 工业用净洗剂:由表面活性剂和各种添加剂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餐饮机械不包括在内)。
  
  4.      基本要求
  
  1.      质量要求
  
  4.1.1 织物洗涤剂产品含量应符合GB/T13171-1997( 其中总活性物、聚磷酸盐、0.77倍4A沸石之和含量³ 30%HUO 40%可不执行)、QB1224-91或QB/T2116-95的要求。
  
  4.1.2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85-88的要求。
  
  4.1.3 工业用净洗剂产品质量应符合企业质量标准,其中金属表面净洗剂应符合GB/T2117-95的要求。
  
  2.      排污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1.      织物洗涤剂
  
  5.1.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1.2 产品中碳酸钠含量£ 125%
  
  5.1.3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2.      餐具洗涤剂
  
  5.2.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2.2 产品中的³ 5000mg/kg(体重)。
  
  3.      工业用净洗剂
  
  5.3.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3.2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6.      检验
  
  1.      对各类产品总磷酸盐检测按GB/T13171-19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对织物洗涤剂中碳酸钠含量的检测按QB/T2115-95测定;
  
  6.3对餐具洗涤剂的LD50的检测按《消毒与灭菌实验技术规范》(卫生部1997颁布、试行)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去污力按GB/T13174-91的规定方法测定。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瑛 蒋首华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