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12—19批准 1993—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含游离二氧化硅岩石粉尘的矿山,及选矿厂。不适用于纤维性矿尘和放射性矿尘的矿山。
2 术语
2.1 呼吸性岩尘
作业场所空气中符合BMRC曲线透过率的岩尘颗粒。
2.2 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
由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测得在一个工班作业时间内的岩尘平均浓度。
2.3 岩尘浓度管理标准
在保护工人健康的前提下,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对岩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标准。
3 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的管理标准
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分七档如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4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确定
一个矿山确定一个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劳动部发布的《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刘振刚、康淑慧、贾安民、陈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