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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检验规定[1986]

2005-04-27   船舶检验局(86)船规字第50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内河钢质民用运输船舶,但装运闪点低于60 ℃的易燃液体的油船和拖(推)该油船的拖(推)船除外。

  1.2  本规定只限用于船舶厨房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备。

  2.一般规定

  2.1  用作燃料的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2.2  液化石油气设备的钢瓶及角阀应符合国家标准, 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厂制造,其产品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产品证书。

  2.3  钢瓶的液化石油气充灌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液化石油气站进行。

  2.4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角阀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和判废。

  2.5  液化石油气设备的证书或证件, 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检验的报告等应妥善保管以备验船部门查阅。

  2.6  船上贮存的液化石油气贮存总量应经验船部门核定, 使用部门不得任意超额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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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厨  房

  3.1  使用液化石油气燃具的厨房应有固定的甲板舱室结构, 该舱室应位于主甲板以上,且不应与存放易燃物品的贮藏室相邻接,不应设有通往位于其下方的舱室的梯口。

  3.2  厨房的门、窗均应通向开敞甲板处所,且应为向外开。

  3.3  厨房舱室的设施应能保证其上部和下部空间有可流通的自然通风, 其下部空间出口应为百页地脚窗。

  3.4  厨房的围壁、门和窗框应用钢质或其它不燃材料制成, 邻近燃具处的钢质舱壁应采取隔热措施。

  3.5  厨房的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2m,如燃具上方设有尺寸超过燃具外形尺寸的伞形排气罩,则其高度可适当降低。

  3.6  厨房容积热负荷一般应按500kcal/m3•h计算,若大于该值,应采取通风和降温的措施。

  3.7  燃具使用时为保证液化石油气的燃烧, 厨房所供空气量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
 
        V=15+30Q                  m3/h;

  式中:V——厨房所供空气量,              m3/h;

         Q——液化石油气的额定耗气量,      m3/h。

  3.8  厨房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燃具后, 不得再安装其他固体燃料或液体燃料的燃具和电炉,且不得兼作易燃物品的存放处所。

  3.9  厨房内电器设备的开关、插座均应装置于厨房甲板1.5m以上, 照明开关应装置于厨房外,所有开关、插座均应为防水式。

  4.厨房内的液化石油气设备

  4.1  液化石油气设备的燃具应采用低压燃烧器, 其液化石油气额定压力应不大于5×10-3MPa〔0.05kgf/cm2〕。

  4.2  厨房的液化石油气燃具应可靠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且应有防松的措施。

  4.3  厨房内只允许设置一只容量不大于118 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4.4  钢瓶应垂直地放置在厨房内,应有牢靠的固定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的脱开,钢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

  4.5  钢瓶与燃具、暖气散热器布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6  钢瓶与燃具间的连接管系应符合本规定“6. 液化石油气管系”的有关要求。

  4.7  为燃具设置的烟道,应能保证废气的畅通,烟道应尽量减少弯道, 具有良好的抽力和密封性。当多台燃具合用一个烟道时,应保证排烟互不影响。 排烟道与邻近之舱壁应采取隔热措施。

  5.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贮存

  5.1  一个以上的钢瓶应贮存在位于主甲板以上的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内。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应为钢质结构,且不应与居住舱室、燃油和滑油舱柜、 易燃物品贮藏室等相邻接。

  钢瓶专用舱室与相邻舱室的舱壁应气密。

    钢瓶箱不应布置在靠近墙、梯口和应急出口处,与其他舱室的门、 窗或舷窗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距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 3m 以内甲板上的舱口、 开孔和人孔应设高度至少为150mm的围板。

  5.2  钢瓶箱应与甲板牢固连接,钢瓶箱的门应为双扇,且为向外开的金属门。

  5.3  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应保证空气的流通, 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的上、下部位应设通风开口,下部开口应为百页地脚窗。钢瓶与箱体顶、 壁间应留有适当空隙。

  如钢瓶专用舱室设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机结构应能防止产生火花,其电气设备应是防爆型。

  5.4  钢瓶应尽可能远离热源,且避免阳光的照射,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内的温度应不高于+45℃,在夏天高温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5  在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内不应放置其他设备和杂物。

  5.6  钢瓶应垂直装在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内, 并用能快速脱开的瓶箍与箱壁可靠地卡牢,钢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垫料。

  5.7  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可兼作供气间,供气间同时供气的钢瓶数应不超过3个,供气管系应符合本规定“6.液化石油气管系”的有关要求。

  5.8 钢瓶专用舱室的电器设备和照明的开关插座应符合3.9的要求。

  5.9  钢瓶专用舱室或钢瓶箱的门上应标有红底白字的“严禁烟火”字样。

  6.液化石油气管系

  6.1  液化石油气经减压后在管路内的压力应不大于5×10-3MPa(0. 05kgf/cm2)。

  6.2  液化石油气供气间与厨房之间的供气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 mm的无缝钢管。

  6.3  液化石油气钢质管系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燃具、阀件、检测仪表与管路之间以及阀之间可用螺纹连接,其结合处应装耐油密封圈或涂以粘合剂,以保证气密。

  6.4  若钢瓶角阀和减压阀相邻接, 则减压阀出口与供气钢管或燃具可用橡胶软管相连,不得使用塑料软管。

  6.5  橡胶软管应为耐汽油和其他油类的整管,长度应不大于3m,能承受计算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60MPa〔6kgf/cm2〕。

  6.6  橡胶软管与减压阀、燃具或钢管连接的接头,应用金属管箍夹紧,保证接头严密,连接可靠,拆装容易。

  6.7  液化石油气管系必须用管架固定在舱壁上。

  6.8  供气间若数个钢瓶共用一个减压阀时, 各钢瓶角阀与共用无缝钢管间应用铜质膨胀弯管连接,并设有截止阀。

  若每个钢瓶的角阀邻接一个减压阀时, 减压阀与共用无缝钢管间可用橡胶软管连接,连接后的管段上应设有截止阀。

  6.9  厨房内由单个钢瓶向燃具供气时,管路可按6.4的要求。

  6.10  由供气间向厨房燃具供应液化石油气时,应在厨房外装设液化石油气总截止阀。

  6.11  在每个燃具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管上,应安装就地操作的旋塞。

  6.12  液化石油气管系与邻近的电缆相隔距离应不小于200mm。

  6.13  液化石油气管系距电器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

  6.14  液化石油气管由供气间至厨房的管段一般应沿室外敷设,钢质管系应设有接地装置。

  6.15  液化石油气管系与舱壁或甲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在其他管系相交处,液化石油气管不应与其接触。

  7.探火及灭火

  7.1  厨房内的消防用品除符合《长规》第七篇消防的有关规定外, 在厨房内及厨房门外应分别增设一只3kg容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2  在钢瓶贮存处所的附近应设置一只3kg容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3  建议在厨房内和钢瓶贮存处所附近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的监测报警装置。

  8.检验与试验

  8.1  液化石油气设备应进行安装检验及试验,其内容如下:

  (1)审查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布置图;

  (2)查阅钢瓶及钢瓶角阀的证书;

  (3)对液化石油气设备进行外观检查;

  (4)对液化石油气管系进行强度和密性试验;

  (5)效用试验;

  (6)检查厨房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事项”的告示牌。

  8.2  在船舶特别检验时,对厨房舱室液化石油气设备应进行8.1(2)、(3)、(4)、 (5)等项内容的检验与试验。

  8.3  液化石油气管系进行强度和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按表8.3的要求。

    表8.3        试验压力
─────────┬───────────────────────────
  液化石油气管系│           试   验  压  力
                  ├─────────────┬─────────────
         │  强度试验(在车间)   │ 密性试验(装船后)
                  ├─────────────┼─────────────
         │MPa(kgf/cm2)   │MPa(kgf/cm2)
─────────┼─────────────┼─────────────
 钢瓶至减压阀管系 │        2.4(24)        │    2.0(20)
─────────┼─────────────┼─────────────
 阀至燃具的管系  │       0.2(2)         │    0.1(1)   
─────────┴─────────────┴─────────────

  8.4  液化石油气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效用试验时,不应有气体泄漏。

  8.5  “液化石油气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事项”告示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充灌后,检查钢瓶和角阀是否有泄漏现象,若发现有损坏部位及泄漏,则钢瓶不允许上船;

  (2)钢瓶、减压阀、橡胶软管、燃具应连接完好。换装钢瓶后应进行通气检查, 确认无泄漏后方可使用;

  (3)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在未查明原因和修复以前,该设备不得使用, 且应采取切断液化石油气源和通风换气的措施,并严禁各种火种和电器设备的使用;

  (4)船舶上严禁倒放、留存、处理钢瓶内液化石油气的残液;

    (5)液化石油气设备不使用时,应将所有的供气阀关闭;

  (6)液化石油气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

  9.配  件

  9.1  应存放一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设备的减压阀、减压阀密封橡胶圈、 橡胶软管等配件及粘合剂用品。   

  附 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