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公用机动车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京市城市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 机动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级别的划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性及其影响范围,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3.1 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机动车交通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
3.2 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机动车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车辆发生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
3.3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
(2)在城市快速路上引发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3)其他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现场处置机构与职责
应急综合组:组长由安全保卫处长担任。主要任务是:在指挥组的领导下,配合指挥组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指挥组布置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物资供应组:组长由总公司物资处处长担任。主要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信息发布组:组长由总公司宣传处处长担任。主要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善后安置组:组长由总公司工会主席、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安全保卫处处长担任。主要负责交通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总公司安全保卫处处长、纪委主任担任。主要负责配合公安、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提出对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共同分析交通事故原因。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当事人应立即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与急救中心、交警、消防部门、保险公司联系,电话号码:急救中心120、交警122、消防119以及太平洋保险95500。
5.2 事故当事人在向急救中心、交警等部门报警后,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应尽量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
5.3 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公司安保处,安保处在接在事发单位报告后,应判定事故级别,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5.4 当发生Ⅰ级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由总经理统一负责组织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由分管副总经理统一负责组织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由安保处处长统一负责组织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本单位或部门领导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继续和当事人或其他现场人员保持联系,继续了解指导事故现场的处置,协助相关报案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等级、现场处理的需要,通知有关人员赴现场参加处理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与参加事故处理的单位、部门联系,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现场处理与善后工作。
5.6发生重大、特大类交通事故,相关职能部门需做好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并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6 车辆管理制度
6.1组织机构:
(1)总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其具体工作由安保处负责。各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车管人员。
(2)各单位的车管人员、驾驶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岗位若有变动,应及时调整并报安保处,以保证安全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6.2 车辆管理
(1)各单位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将车辆交与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各种台帐(车辆检查、车辆行车安全公里及维修、安全学习、行车事故、长途会签)。
(2)各种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年检后,方可驾驶,公司内部特种车辆也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后再操作。
(3)各单位应加强做好车辆每日例保工作,认真进行每日出车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杜绝带病出车。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在单位车管人员应及时向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做好事故处理和理赔工作,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总公司车管部门。
(5)要加强特种车辆管理,所有特种车辆需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操作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操作。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得干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
(6)平时不准擅自将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就近停车场停放。节假日要对车辆进行封存,并将封存地点上报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
(7)车辆到期报废或新购,各单位要提前向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由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购车辆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总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6.3 安全行车管理
(1)驾驶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和总公司有关岗位安全规定。
(2)严禁无驾照驾车和酒后驾车。
(3)严禁疲劳驾车。
(4)严禁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作临时教练车使用。
(5)严禁超速行驶和开冒险车。
(6)驾驶人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每日例行保养和换季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车辆离开南京市城区,必须执行“长途会签制度”,并报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执行长途会签的,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果由派车单位自负。
6.4 事故处罚制度
(1)凡造成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者,单位应即时向总公司车辆管理部门上报,并填写《事故报表》,由车辆管理部门协助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员必须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肇事逃跑者负全责,承担一切损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外单位驾驶人员及无证人员驾驶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一切赔偿费用自理,公司概不负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的责任。
(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由责任人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
(5)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由责任人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6)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由责任人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5%,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由责任人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7)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由责任人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对造成经济损失在2--5万元者和造成人身伤害需住院治疗者,责任人除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外,并作停驾二个月处理;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者,责任人除一次性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外,并作停驾半年处理;造成亡人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除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对其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对作停驾处理的驾驶人员,停驾期间由所在单位管理,安排临时工作。岗位工资按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执行,停发奖金,并按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9)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年底按《综合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6.5 驾驶人员年审及安全学习规定
按现行交通法和交管部门的规定,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驾照人员,及持有A、B、A1、A2、A3、B1、B2、N、P驾照人员,每年需在驾照的初次领证日期后的十五天内,向本人驾照所管辖的交警大队提交体检表进行年审,如一年之内未提交体检表,驾驶证将被注销。已办理停薪留职职工的驾照,总公司不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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