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毒理学实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参考国外职业接触限值首次制定的,为作业场所环境监测及卫生监督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美媛、叶涤秋、黄雪祥、张鸣歧、周安寿。
本标准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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