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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北京地铁十号线塌方事故,晋城苗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最近发生的几起事故,相关责任人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瞒报。“瞒报”隐瞒了事故真相,目的是蒙蔽上级组织,逃脱事故责任,同时他们也置工人生命于不顾,延误了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瞒报”屡禁不止,屡见不鲜,瞒报似乎成了处理事故的首选,面对瞒报,面对那些无辜的生命,我们不能选择缄默,安全文化网和您一同关注事故的瞒报。   
发生在北京的事故也敢瞒报?
  2007年3月28日上午9点多,北京市海淀区地铁十号线苏州街站出口工程发生坍塌事故。短短1分钟内,隧道顶部土层倾泻而下,6名工人被埋。
  事发后,工地施工方组织工人自救,但没有找到被埋工人。直到下午5点,警方才接到报警。由于施工单位在事发后的刻意瞒报,给救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详细]
晋城苗匠煤矿爆炸救援延迟44小时

  3月18日0时0分, 山西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苗匠联办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并破坏现场。晋城煤监局等部门于20日14时30分接到山西煤监局根据举报发出的电话指令,开始核查情况并组织抢险救援。这次事故被困的21名矿工全部遇难。
[详细]

黑心矿主——自私自利
  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下,几乎所有瞒报的矿主都有一个目的,就是不让自己的煤矿停产整顿。正可谓,矿上机器一响,就有黄金万两。只要瞒报成功,赔给矿工一点钱就不在话下;只要不停产,矿主依然可以把票子数得哗哗作响。[讨论]
问题官员——官商勾结
  某些官员与矿主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或权钱交易,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官煤勾结。一些问题官员使出全身解数去“摆平”矿难,一是怕利益链条受损;二是怕腐败行为败露,因此,狼狈为奸,共同瞒报就是成本最低的一条出路了。[讨论]
地方领导——政绩扭曲
  由于政府问责制度的施行,部分领导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也加入瞒报行列,以此逃避责任、骗取政绩,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绩观。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领导政绩,影响当地声誉。于是在扭曲政绩观的驱动下,达成瞒报矿难的共识,漠视或者是纵容瞒报行为。[讨论]
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是治本之策
  最近几起瞒报事故,国务院领导都非常重视,要求严查。安监总局对每一起举报,都会责成当地安监部门认真核查,严惩瞒报事故的责任人。

  针对近来瞒报事故多发的情况,安监总局将组织专项督查,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详细][讨论]

专家之见:多管齐下或许能够有所改观
  打击瞒报行为仅靠通知是不行的,还得要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再加上真正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且对建设单位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瞒报比报告的后果严重的多,而且瞒报一定会被发现的,多管齐下或许能够有所改观。[详细][讨论]
编后语 好多事故的报道,其中都多了两个字“瞒报”,那些没有被曝光的瞒报更不知会有多少,让所有事故无藏身之处,才能还死难者及其家属以公道,才能保证工人的根本利益,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讨论]
法律法规对瞒报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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