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从今日开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昨日,省城举行贯彻实施《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座谈会。据介绍,该条例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解决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的问题,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比如: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不低于3万元赔付金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煤炭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而该条例将此原则规定具体化。
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