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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 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非法制造“土锅炉”等特种设备、违章安装操作特种设备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特种设备事故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具体规定的,不够公开、透明。 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五是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基本原则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内外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制定《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条例》包含了哪些重要原则? 答:体现了安全至上、企业负责、权责一致、统一监管和综合治理五项原则。 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 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统一监管原则。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 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问:《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答:《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确立了哪些安全监察制度? 答: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执法检查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事故处理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监察责任制度规定: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安全质量义务: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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