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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 文 号】环办〔2008〕35号
  【颁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正  文】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境保护局:

  目前,四川地震灾区余震不断,次生灾害频发,加之即将进入汛期,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尾矿库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尾矿库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要加强对位于敏感区域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在隐患彻底排除之前,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

  二、对已发生溃坝的尾矿库,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督促当地政府和企业尽快修复坝体,清理下泄的矿渣,恢复当地环境状况。对已恢复生产但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尾矿库,环保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机构、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时,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一旦发生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把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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