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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2008]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1-3
  【实施日期】2008-1-3
  【标  题】

  【正  文】

各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1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由一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部分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邀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派员出席会议。

  邀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出席会议。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请与会代表于2007年1月10日下午至11日上午10时前报到。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点: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宜

  1.国务院定于1月11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届时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在北京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2.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给参加会议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催办会议报名工作。

  3.请各单位将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包括单位、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1月7日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值班室。

  联系电话:普通机 010-64463200、64214613

  传真 010-64237417、64463220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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