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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2007]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文章来源: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组织编制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大纲转发至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2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

  4.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2 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工伤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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