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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颁布日期】2003-06-02
  【实施日期】2003-06-02
  【标  题】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bpvi.org.cn)、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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