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 文 号】卫监督发〔2006〕375号
【颁布日期】2006-09-18
【实施日期】2006-09-18
【标 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
第六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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