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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颁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标  题】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依托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国尾矿库现场情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各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情况见附件。

  (2)国家矿山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深孔钻机装备储备情况见附件。

  (4)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国家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安全监管总局需要紧急征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 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全国矿山救护队分布情况见附件。

  (2)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国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区域及联系方式和分布示意图见附件。

  (6)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矿山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建立1~3 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5 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设立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各省(区、市)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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