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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1994]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 文 号】农企发(1994)6号
  【颁布日期】1994-04-14
  【实施日期】1994-04-14
  【标  题】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正确处理行为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设置和审批

  第四条  农业部设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从各省、地的安全技术管理干部中择优推荐,农业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聘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

  省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颁发“省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备案。

  第六条  部级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主要行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

  (二)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级以上安全管理干部或工程师;

  (三)有组织管理、综合分析、查处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一般为不脱产的兼职人员,如有需要也可设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编制,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工作或被取消资格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安全监督员证”和“安全监督”徽章。

  第三章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

  第十条  组织职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其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凭其证件有权随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安全技术资料、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应紧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特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向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停产整顿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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